同學研安:
有鑒於同學反應研究生學期成績平量方式常以報告為主,蒐集資料與撰寫所需
花費的時間也較單一考試來得長。同時報告繳交後,教授也需要較多的時間來閱讀
,因此建議成績繳交截止日期應該適度拉長。
研究生協會與校方便研擬之教師繳交成績及更正成績辦法,已於95學年度第2
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提案並通過,修改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草案)
現 行 條 文
第 七 條
學期成績應於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完畢」之翌日起十日內送交教務處;補考後
之學期成績應於本校行事曆「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教務處;暑期班成
績應於本校暑期班行事曆「暑修期末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教務處。繳
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一天。
修 正 後 條 文
第 七 條 各項成績應於下列期限內送交教務處:
一、 學期成績:
(一) 學士班學生:本校行事曆「期末考試完畢」之翌日起十日內。
(二) 碩、博士班學生:第一學期於次學期本校行事曆「上課開始」之十日前;
第二學期於八月三十一日前。
二、 補考後之學期成績:
本校行事曆「補考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
三、 暑期成績:
各課程期末考試結束之翌日起三日內。
繳交截止日期若遇假日則順延一天。
備 註 說 明
一、 將學士班學生與碩、博士班學生之「學期成績」繳交截止日期分別規定。
二、 暑期授課辦法修正後,暑期行事曆不再統一規定各課程期末考試之開始日
與結束日,故本條配合修正文字。
現 行 條 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八屆 研究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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