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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辦理隨班附讀修讀課程與學分作業要點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二一九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台灣大學辦理校外人士至校修讀課程與學分作業要點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二二0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要點名稱及部分條文
一、 為辦理隨班附讀修讀學士班、碩士班課程及學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至本校隨班附讀修讀課程及學分之人士,均屬推廣教育學員;其學分證明
均應加註「推廣教育」字樣。
三、 招收對象:
﹙一﹚年滿二十二歲以上,具學士學位(含)以上學歷。
﹙二﹚各系所得依課程需要,增列工作經歷、具備之知識或技能等其他條件。
﹙三﹚各系所如有特殊需求,欲降低前述學歷標準者,應經本校推廣教育指導
委員會同意。
四、 課程:
﹙一﹚在維持教學品質之條件下,除教育學程、體育、限制人數及博士班、
暑期班開授之課程不開放外,各系所或教學單位得在正式學生優先選課
原則下,檢討提出可招收隨班附讀之學士班、碩士班課程。
﹙二﹚為提供擬隨班附讀人士充分資訊,課程之授課教師應提供其最近一次
講授該課程之教學意見調查分數,且該分數不得低於三點五,供選讀
人士參考。但如修課學生低於二十人或低於百分之六十填答意見調查
者,不在此限。另該課程全班學生平均成績不得高於八十五分。如屬
新開課程者,則以該教師上學期所授其他課程為據。
﹙三﹚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應將所提出之課程(含課程編號、科目名稱、授課
教師、學分數、上課時間及隨班附讀學員特殊資格或條件要求)送經
所屬學院或單位核可後,送進修推廣部。
﹙四﹚進修推廣部彙整各院所提送之擬供隨班附讀課程後,提報本校推廣教育
指導委員會審議。
為利安排教室上課,前述修讀課程於提報推廣教育指導委員會審議前,應先送
教務處查核辦理。
五、 課程隨班附讀之學員數:
﹙一﹚ 學士班課程:原學系修讀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
至六十人,原學系修讀人數超過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學系
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二﹚ 碩士班課程:原系所修讀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
至二十人,原系所修讀人數超過二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系所
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三﹚ 如前述課程之教室的容量低於可招收人數﹙含校內正式學生及修讀
學員數﹚,則以該教室之容量扣除校內正式學生修讀人數之差額為限。
六、 招生作業及核准
﹙一﹚由進修推廣部統籌辦理,原則上於每學期辦理一次。
﹙二﹚擬隨班附讀之人士,應每學期提出申請,由系所依考試與審核方式決定
錄取名單。考試成績所佔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校友申請
修讀原畢業系﹙所﹚者,得僅採審核方式入學。
七、 修讀學分規定
﹙一﹚隨班附讀之學員原則上每學期最多修習六學分。
﹙二﹚修讀科目之成績,學士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以七十分為及格,
並由進修推廣部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八、 學費:
﹙一﹚每學期除按修讀學分數計費外,並得收取註冊費及圖書費。
﹙二﹚學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分為3,000元、4,500元或6,000元等三種;
碩士班課程每學分收費4,500元、6,000元或8,000元等三種。
實習(驗)材料費另計,其金額由各系所決定,但須超過成本。
﹙三﹚各課程學分費,由各系所或教學單位於上列標準擇一行之。如需超過
上列標準者,須經校長同意。
﹙四﹚學分費得依學校學費調整標準調整之。
九、 授課補助與經費分配:
﹙一﹚教師授課補助:依該課程學分數、學分費及隨班附讀學員數,依下列
公式計算:
1.每門課程授課補助額:
課程學分數╳隨班附讀學員數╳每人學分補助額
2.每人學分補助額:1,000+﹙該課程每學分費 - 4,000﹚╳0.2
3.每人學分補助額最低1,000元。每門課程授課補助額最高60,000元。
﹙二﹚課程如有超過十人以上修讀者,則以教師授課補助四分之一之金額,
聘請助教協助教學。
﹙三﹚學分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院系所管理費;院方與系所分配
比例,由各學院自行決定。其餘作為校方支付教師授課補助、助教與
管理費。
十、 學員入(退)學、學費收繳及退還、成績登記及推廣教育學分證明之核發等,
由進修推廣部辦理。
十一、 其他
﹙一﹚對隨班附讀學員之規範,應與具正式學籍之一般學生相同,不得有差別
待遇。
﹙二﹚隨班附讀學員未來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取得學籍,其已修之科目學分
之得否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系所規定辦理。
﹙三﹚隨班附讀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
修讀課程之系所及進修推廣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讀資格,
且不予退費。
十二、 付費旁聽
﹙一﹚無需實驗﹙習﹚之隨班附讀課程,得招收付費旁聽學員。
﹙二﹚申請付費旁聽者,應具有報考學士班或碩士班之學力資格。是否核准,
由該課程授課教師決定。
﹙三﹚課程接受付費旁聽學員人數,以教室容量扣除修課人數﹙含本校學生
與隨班附讀修讀學員﹚後之差額為上限。
﹙四﹚付費旁聽學員應繳之學費,與該課程隨班附讀修讀學分之學員相同。
﹙五﹚付費旁聽學員不得申請圖書館借書證。
﹙六﹚有付費旁聽之課程,其授課補助與經費分配併入第九點辦理。
ꄠ ﹙七﹚付費旁聽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
經所旁聽課程之系所及進修推廣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旁聽
資格,且不予退費。
﹙八﹚本校不發給付費旁聽學員任何成績或學分證明。
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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