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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七六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第二○二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二一一二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推廣成人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水準,配合當前社會需要,得利用本校
現有之師資、設備開設各類推廣教育班次。
第三條
1. 本校推廣教育辦理方式為本校自辦及各界委託二類。
2. 本校自辦之各類推廣教育由各院、系、所或相關教學單位負責規劃課程及
安排師資,進修推廣部統籌辦理開設班次、招生對象、招生計畫、經費預算
及收支等各項教務、經費、行政業務等。
3. 各界委託辦理時,進修推廣部得依委託單位需求,協調相關院系辦理,並由
進修推廣部主辦該項推廣教育班次。
4. 性質特殊者得依行政會議同意後,由各、院、系所負責辦理所有業務。
第四條 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非學分班二種。
學分班招收之學員需具備報考學士班或碩士班之資格,其修讀年限、修習學分
數、成績考查及學分抵免等項悉比照本校教務章則或相關規定辦理。學員修讀
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其經本校入學考試錄取,所修之學分得依
規定酌予抵免,並得依規定授予學位。
非學分班為各類專業訓練、研習性質,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推廣
教育證明書。
第五條 本校各系、所、進修推廣部或相關教學單位擬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時,應
經各相關教學單位討論通過後,送進修推廣部,由進修推廣部於開班前
一個月提出招生計畫,經指導委員會通過並報校核可後辦理,惟學分班則需
彙報教育部核定。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者,仍須依前項規定提招生計畫
送進修推廣部依程序辦理。
第六條 非學分班學員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但修讀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間總時數
五分之一以上(含)者,不得參加期末測驗也不發給證明書。
第七條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得視需要設置班主任及班導師以推動教學,處理班務。
各班次學員得視需要選舉班代表,執行各班班會有關事宜
第八條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師資,以本校專兼任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非學分班
或屬實務性課程得視需要由具有實務經驗者擔任。
學分班授課教師於每學期開學前提教學大綱。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於課程結束前得由進修推廣部視需要辦理各科課程評鑑,
其結果得提供辦理系、所及指導委員會參考。
第九條 為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次之素質,設置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教育
委員會主任委員、進修推廣部主任、主任秘書、計算機及資訊中心主任、附設
醫院院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圖書館館長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審查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班次招生計畫及指導本校推廣教育發展方向。
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請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班主任列席說明。
第十條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預算之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每班每期管理費計算方式
如左:
(一) 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者,每班每期應依全部收入列百分之二十五為管
理費,並依校方四十%、院系或相關教學單位六十%之比例分配。
(二) 依第三條第四項辦理者,每班每期應依全部收入列百分之二十為管理
費,並依校方六十%、院系四十%之比例分配,每授課小時平均收入
超過八千元之推廣教育班次則依全部收入列百分之二十五為校管理費
,百分之八為院系管理費。
(三) 各界委託者辦理者,應比照本校「建教合作處理要點」暨「建教合作
計畫管理費分配處理細則」相關規定分配。
會計室應詳細登錄、審核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經費之收支概況,依前項第一、
第二款辦理之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盈餘,納入校務基金。院方與系所管理費分
配,比例由各學院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學員退學及延期就讀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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