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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B/B-07.html 大學校院辦理推廣教育共同注意事項 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78)高字第五六七六九號令訂定發布 一、 大學校院為推廣服務提昇大眾學識水準,對於當前社會需求之學科,在師資、 設備優裕之條件下,得辦理推廣教育。 二、 大學校院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依大學規程第四十條規定之項目為準。 三、 大學校院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及不授予學分之班次,學分班次 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學校得發給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次學員修讀 期滿經試驗及格,學校得發給推廣教育證明書。 四、 大學校院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招生對象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屬 研究所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業或具備報考研究所同等學力資格 者;屬大學部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高職畢業或其同等學力者。但屬重點 科技類,利用寒暑假期開設之中小學學童班,或基於特殊需要開設之班次, 報經教育部核准可不受此限。 五、 大學校院所開設授予學分之推廣教育班次,每門課程修滿十八小時,並經 考試及格可給予一學分,學校得發給學分證明,如經入學考試,考取本校之 大學部或研究所碩士班,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 六、 大學校院所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師資應以本校專兼任教師或與教師同等級 之專任稀有科技人員為主。惟屬實務性課程之講授得聘請非學術性實務專家 擔任。 七、 推廣教育各類班次之學員收費標準: 屬大學部課程者,比照夜間部學分費標準上下限百分之三十收費,每 十八小時計一學分,特殊性課程得酌予加收實驗實習材料費,屬研究所 課程或特殊性質之班次,收費標準經報備者可不受此限。 八、 大學校院開設之推廣教育班次,應經相關院系(所)務會議或相關之教學 單位,討論通過方可開設,推廣教育各項工作,可由學校指定之單位專責 辦理。 九、 推廣教育之收支經費均應依照有關會計作業之規定辦理。 十、 各校院應於每學年開始前,將該學年推廣教育開設班次之計劃彙總報教育部 核備,並於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其有特殊情況 須於學年間另外開設之班次,應於開課前專案報部核備。教育部得組成評審 小組執行有關之審核及評鑑工作。 十一、 本共同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必要時修訂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6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