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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來說明有關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 : 第 179 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它的意思是說,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並有因果關係連結,即成立不當得利。 : 也就是說,收取來自系學會的退費1500元,讓收取者獲有1500的利益,而使系學會受有 : 1500元的損失,而雙方間並無正當之理由。 : 現在爭點是在於1500的命名問題 上面說的還有些缺漏,應是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兩方間並無法律上原因、 正當理由之連結,即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法律中最基礎的架構,在大一時即已教授,所以不需要有多高深法律學問的人 即可理解,它也符合一般人的思維,而許多的法律概念亦是由此衍生。 這大概跟歷史的史學導論一樣,老師教我們想"what is history","現在跟過去永無止盡 的對話"一樣,是基本功。 它當然可以套用在任何有相關架構的事件上,至於適用之條文,則是要找適當的規定。 我在此只是說這個事件有不當得利的法理適用,這是屬於實體法的部份。 如果我們要來打官司了,當然是從學校層級開始,先找系學會的相關規定,再上去是學校 ,再上去是brabra.....,如果還弄不好,那就再找大法官釋憲。那這部份就是屬於程序 法的部份了。 在釋憲條文中也曾出現許多有關學生的解釋,好比警察大學入學規定中規定有色盲的人不 能來當警大生,有考生認為這不合理而提出解釋。我相信他也是經過一層又一層的申訴最 後才來到了大法官這邊。而大法官解釋認為警大此規定是合理的。案號我要再找一下。 那我們能不能說這個釋憲申請人把這個小小的學校規定扯到憲法層級來,把事情弄的這麼 大條,是不淪不類的呢? 我還記得有一個解釋案號是政大的學生被二一了,申請大法官釋憲。然後我記得,他 仍然是被二一了,並沒有改變命運。 法律是說服人的工作,它只是技術,端看使用的人要將它帶往什麼方向去解釋。 現在再回來這個1500命名的問題。 史營活動多出來的錢,當然是屬於系學會的財產,系學會當然有權處理及運用,只是要看 這個使用的目的或明目合不合理。 那麼,如果有人覺得不合理,是誰有資格來質疑呢? 那就是所有這個歷史系系學會的會員 。這也是我一開始發文後又刪的原因,在法律上,我並沒有資格來這邊說話。 但是如果我們把它放大到,對於是非對錯的表態,那我想這是任何人都可以來的。 史營一開始,不管你們過程怎樣,總之就是大家講好工作人員出1500,可以抵服務, 但是之後有多錢,所以有"比較多的"人主張把錢退給工作人員,因為在辦活動的習慣上, 通常工作人員是不用負擔費用的,他們已經付出了服務學員的對價。 但是在這部份,我仍然認為1500是屬於系學會活動之盈餘。 反推回去,如果這次活動並無多錢或甚至是虧錢,我想都是系學會在承擔,不可能會有人 出來說,阿~這次虧錢是我們預算抓不好,所以我們來補償系學會這次活動所虧的錢。 工作人員一開始就知道要付1500要付出勞力,怎麼可以因活動多錢或沒多錢,在事後再來 說1500是退還做補償呢? 那如果這次沒多錢,工作人員一樣辛苦,是誰要來補償呢? 退1500是盈餘,退1600,我會覺得那叫投資了。 要不,就不退錢,這筆錢本來就是屬於系學會。 如果要退錢,真正有資格收取1500的人則是參加活動的學員們。 一些淺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7.89 ※ 編輯: dudugirl 來自: 61.230.17.89 (07/21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