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Tue :
2.憲法之種類:憲法依其『構成之形式』、『修改之難易』、『形成之由來』,
可以分為下列三種: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A.所謂『成文憲法』乃指凡國家根本組織各項,俱載於一種或數種
文書中者,稱之。如美國、我國憲法皆屬之。
B.所謂『不成文憲法』,乃指凡國家根本組織各項,未嘗載於一種
或數種文書內,而散見於『習慣法與多種文書』中者,稱之。今
日英國憲法可為代表。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A.所謂剛性憲法係指修改憲法之機關或修改憲法之手續,不同於普
通法律者(通常手續較困難),稱之。美國憲法與我國憲法均屬之。
B.所謂柔性憲法係指修改憲法之機關與手續,俱同於普通(或一般)
法律者,稱之。英國憲法可為代表。
(3)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
A.所謂『欽定憲法』,即指由國君單獨意見而制定之憲法。1889日
本明治天皇所頒定之『大日本帝國憲法』即是。
B.所謂『協定憲法』乃指由國君與人民協議而制定之憲法,如1830
年法王路易腓力所頒布之憲法即是。
C.所謂『民定憲法』係指憲法係依人民之公意而制定者,如民35
之我國憲法,或1958年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皆屬之。
D.就今日世界憲政發展之趨勢而言,第(3)係潮流,第(1)(2)
兩項只是歷史陳跡而已!
查閱書籍:美國憲法、世界各國憲法大全、今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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