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1999 Tue
(3)司法解釋:即由法定之釋憲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解釋之意。
5.修改的途徑:學者們雖大多不贊成頻頻修憲,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必要時
也只有出於修憲之一途。(美國立國至今二百餘年,也有廿六條憲法修正案。)
第三章 我國現行憲法大要
一、 我國現行憲法共175條,制定於民國35年,37年始正式實行,民國80年
以後以歷經了五次的修改。吾人在導論中曾說明憲法之定義為『規定國家
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即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如本此亦已減是我
國現行憲法,約可得以下幾項結論:
1. 我國現行憲法共十四章175條,其中屬於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計有第二章之十八條(即憲法第7-24條)
2. 屬於規範『基本國策』者,共有第十三章一、二、三、四、五、六節之
卅三條(即憲法第137-169條)。
3. 屬於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者,計有第一章第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十一章,共計118條。其內容則涵蓋:
(1) 國家基本之組成要素(第一章)
(2) 中央政府之組織(第三-九章)
(3) 地方政府(省、縣)之組織(第十一章)
(4)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第十章)四類。
4. 令弟十二及十四章(即憲法第129-136條,及第170-175條)共14條,則為
規範人民如何行使四項政權及憲法本身應如何修改等事項。
二、 我國憲法第二章中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為如何?
1. 我國憲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 全體國民無分性別、種族、階級、黨派、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人身自由之保障:
a. 人民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
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B.人民如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十,該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應在24小時內,
將該嫌疑犯移送該館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自行向該館法院申請提審。
法院及逮捕拘禁機關對前相聲請,不得拒絕。
(3)人民其他應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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