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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16 Tue. (3)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A. 自由權:包括『居住、遷徙、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 教、集會結社』等項。 B. 其他相關之權利:包括『生存、工作、財產、請願、訴願(告政府)、訴訟、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受國民教育』等權。 C. 人民其他未列舉之自由與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應受憲 法之保障。 D. (第23條)惟人民以上各項之自由與權利,是有限而非無限的。政府得為『防 止防石得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者』而以法律限制之。 (4)人民應負之義務,則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項。 三、中央政府之組織 (一) 國民大會: 1. 各縣市膺選名額,依民86.7.『憲法增修條文』,以有新的規定,不同於元憲 法第26條之規定。 2. 國民大會之職權,依民86修憲之規定如下(以不同於原憲法第27條之規定): (1) 副總統因故缺位時,得補選副總統。(已無選與正、副總統之權) (2) 僅有對正副總統提出罷免案之權。(該項提案如經國民大會通過後,上虛驚 台灣全體公民票決,始能定其成敗。) (3) 議決立法院所提出之彈劾正副總統案。(為原憲法所無) (4) 仍有修改憲法之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earth.im.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