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最後一則長篇大論了吧!畢竟也花了些時間來寫,有興趣的看看囉......
下面我先說出學姐的解釋方法,再來談我對此解釋的看法,最後再說明個人對章程
中可以用來作為經費使用規範的條文有哪些.希望呢,這篇文章可以引發有關章程
修改的建議, 以作為將來修改章程的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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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青學姐在前面文章的大意是:
1.所學會章程對於經費使用規範相當模糊,扯得上關係的只有第三章第九條&第十條.
2.只有當會員有「臨時需求」時, 才需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表決.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大會連絡人召集。
如有任何會員有臨時需要,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由連絡部部長召開臨時大會。)
3.每年均舉辦又都會補助的謝師宴支出, 是臨時需要嗎? 當初的認定是不算.
謝師宴的補助碰上這個規則, 解釋空間本來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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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姐的意思好像是說, 因為謝師宴補助不算是第九條第二項所說的臨時需要,所以不
需召開會員大會表決. 但是就我的了解, 第九條說的應該只是會員大會的類型與召開
方式. 而沒有提到會員大會的議決事項是什麼.
大會類型通常都會有定期和臨時兩種.有些團體會把定期會議規定的很詳細 (比如
限定在每年二月的前兩週內召開...),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長期常態性的運作, 對團體
中的成員也才有個心理準備, 知道大約在什麼時後會開會員大會. 而且既然是常態
定期的會議, 一般就會由理事長作召集人.
而臨時會議通常是帶有 " 備而不用, 以防萬一" 的用意.所以會設有多種的方式,
像人民團體法中就定有三種 : 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在我們所學會章程第九條的第一句表示"定期會議"的開會次數與召開方法 : 會員
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大會連絡人召集。 而第二句表示"臨時會議"的召開
方法 : 如有任何會員有臨時需要,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由連絡部部長召
開臨時大會。
所以當學姐在考慮"這個補助案需不需要在大會上被通過"這個問題時,其實是不必
用到第九條的,因為如果說上次大會通過 " 幹部有一定動支權, 採事後審查制 "的
話, 這時候幹部就可以根據個人判斷來動用, 這跟"是不是臨時狀況? 以及要不要開
臨時大會?" 沒有關係. 而是跟會員大會上有沒有表決通過有關.
那時候少做的一件事, 其實是在5月20日當天的會員大會上, 沒有先議決"補助謝師宴"
這個重要事項,也沒有做年度報告,就直接投票選新任幹部. 然後緊接著就進行交接,
也因此才留下這個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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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雖然不是很清楚, 但現階段也不是全然沒有依據可援用. 之前我引用過
章程第八條,認為說第三項所指的 "議決重要事項",就可以包括"所學會經費使用".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及其他條例。
2.選舉會長。
3.議決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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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外, 如果把上次大會的"事後審查制" 拿來和第十六條第四項的決算審查配合
使用,也是一個方法吧.
第十六條 4.本會之決算,由會長將決算副本送交所辦審存查,並將正本於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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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後公布之,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完成,並完成學校要求的評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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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5.136.108
※ 編輯: suyutin 來自: 211.75.136.108 (06/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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