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學生會章程
2002.12.9公告通過
2008.6.24 九十七學年度幹部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9.2.24 九十七學年度幹部會議第二次修訂
2009.3.10 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凡本校新聞所在學有註冊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本所學生之討論風氣,鼓勵學生參與所務、校務發展、舉辦新聞傳播相關活動
、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社址位於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
第二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三款: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發言權與表決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參與所務會議。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並履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幹部會議為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及其他條例。
2. 選舉會長。
3.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會議召開一周前公佈議程。
會員如有提案須於會員大會上表決,應於會議召開三天前向會長提出。新議程由會長於會
前公佈。
如有任何會員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須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
大會並主持會議,且於會議召開一周前公佈議程。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決議方式至少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無投票權。
變更章程、解散本會等特殊提案之決議方式於附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術部部長代行其職權
並召開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學術部部長代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二條
會長選舉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舉行,選舉及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組織權限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選舉產生,會長必須為本會會員。副會長由會長指定。正副會長之權限及
任期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社務,組織幹部會議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並處理所學會文書事宜。
3.正副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設學術部、總務部、活動部及公關資訊部,每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指派,部長須為
本會會員,各部會有義務協助會長於會員大會提出施政報告。本會另設委員四人。以上各
職間不得兼任。
1.學術部:計畫並執行學術研討會及各種座談會,以增進所上學術風氣。
2.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管理本會會產。
3.活動部:計畫並執行師生交誼活動。
4.公關資訊部:管理本會募款及對外交流事宜,促進所內外資訊流通。
5.委員:由碩一及碩二正副班代擔任,協助各部工作及參與幹部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有指導老師一名,由所長擔任,協助輔導會務之進行。
第五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當然會員的會費,由導生費百分之二十基金代付。
2.學校補助或外界的贊助捐款。
3.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會員大會及每次活動後需公布經費收支狀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決議應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之決議應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九條
關於本會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
原則進行處份:
1.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2.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會訂立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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