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新聞所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凡本校新聞所在學有註冊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本所學生之討論風氣,鼓勵學生參與所務、校務發展、舉
辦新聞傳播相關活動、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社址位於台灣大學校區新聞研究所102室。
第二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三款: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發言權與表決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參與所務會議。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並履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三章: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幹部會議為本會的
最高執行機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及其他條例。
2.選舉會長。
3.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由大會連絡人召集。如有任何會員有
臨時需要,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由連絡部部長召開臨時大會
。大會連絡人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無投票權。大會連絡人由連
絡部部長擔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決議方式至少應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同意權之行使亦
可由通訊投票為之。通訊投票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教
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社會員大會補選會長、副會長。教學部幹事代
行會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在新生進入新聞所的第一個學期的「期中考試開始」
到「學期考試完畢」之間擇二日舉行會員大會行使之。
第四章:組織權限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長為選舉產生的政務官,經會員大會選出。會長必須為本會會
員。副會長由會長指定產生。如會長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通過。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社務,組織幹部會議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3.會長、副會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部,每部置有給職事務官幹事一人,由學生自願、無超過十
位以上會員反對之後就職。各部會有義務協助會長於會員大會提出施政報告。
1.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新聞研習營,學術研討會以及各種座談會。
2.總務部:總理本會財務收支。
3.文書部:管理本會團之文書事宜,並提供所辦公室本會的討論記錄。
4.公關部:管理本會募款及交流事宜。
5.連絡部:連絡召開社員大會,管理所學會之通訊錄、掌握人數、及辦理通
訊投票。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會長、副會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
之指導。
第五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當然會員的會費,由導生費百分之二十基金代付。
2.學校補助或外界的贊助捐款。
3.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每月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4.本會之決算,由會長將決算副本送交所辦審存查,並將正本於會員大會
審查完畢後公布之,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完成,並完成學校要求的評審作業。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連署,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變更
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以上的連署及同意可由通
訊投票行之。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三同意,經會長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以上的連
署及同意可由通訊投票行之。
第十九條 關於本會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
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份:
1.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2.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會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條 政務及事務幹部之罷免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
立。以上的連署及同意可由通訊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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