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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台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系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日本與文學系系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系學會之建立,以促進本系之學術研究風氣,推動系內各項活動      及學生與學校之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系學會會址於日本語文學系辦公室。  第四條 會員    一、凡台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學生為當然會員。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會內重大事務之表決權。    三、會員得負繳納會費及遵守會內各項決議之義務。  第五條 組織及職掌    一、會長對內需召開會議,協調各部運作,推動會內各項活動順利進行,      ,對外則代表學會以發揚學會宗旨為目的。    二、副會長襄贊會長推行會內各項事務,促進會內各項事務之進行。    三、秘書長擔負會議召開之通知與會議記錄,並向會長報告各部運作情況。    四、活動部長負責學會對外活動之舉辦,並統領體育組、康樂組、活務組      之運行。    五、文宣部長負責會內各項活動宣傳事宜,以促進活動有效推行。    六、總務部長統領會計組及財務組,負責本會之所有財務處理。    七、學術部長負責安排各項學術課程並建立會內各項檔案。  第六條 選舉方式      本系系學會之會長、副會長為社團之當然負責人,經由所有會員公開投票      ,最高票者當選為會長,其搭配選舉人為副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      連任。  第七條 幹部之任免      本系學會之所有幹部由會長指定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八條 經費      本系學會經費之徵收方式與數額由每屆系學會建議後提請會員大會同意      通過決議之。  第九條 社團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一、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兩次,須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會長維當然主席。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罷免系學會會務委員。     2.通過系學會章程修正案。     3.解決重大動議及例行事務。     4.會員表決以多數通過。    三、會長有因應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權利。    四、會長得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與各部部長討論會務。  第十條 章程之修改      本系學會章程之修改需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提出,會員大會出席人數      五分之三以上通過,交由秘書公佈程序方可修改。  第十一條 社團之解散時社團財產之處理      如本系系學會會員未足三十人時,本社團視為當然解散,會產得      交由公正第三者處理。  第十二條 設監事者    一、會員由各年級會員中各選出一名監事者,交由會員大會審核通過後      任期為一年。    二、監事者須負起監督會長及各部部長推動會務進行,且督導會員大會      召開以維護公意。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如有他種事項未列於本章程中,得經由會員大會同意籌組特別委員      會處理之。  第十四條 制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通過,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開始實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2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