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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BA 看板] 作者: mediaplayer (莫名其妙被取笑) 看板: CBA 標題: 2002年國際籃球新規則 時間: Thu Oct 18 00:15:02 2001 4.1. 職員包括裁判員及檢察員各一人,另有記錄台人員及臨場委員協助其工作。 除此之外,國際籃球總會授權各會員單位,在舉辦區域性或各國籃球協會主辦的國內比賽,可採用一位裁判員及二位檢察員的三人裁判執法。 4.2 記錄台人員包括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及二十四秒計時員各一人。 4.3 可設臨場委員一人,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其職責主要是比賽 中監督管理記錄台職員的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察員使比賽順 利進行。 4.4. 一場比賽中的裁判員及檢察員,與參加比賽兩隊之間,不必過份強 調有無任何關係。 4.5. 職員、記錄台人員或臨場委員對於比賽規則無權同意加以變更。 5.6. 裁判員和檢察員的制服應包括灰色上衣,黑色長褲,及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5.7. 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正式比賽,記錄台工作人員也應著制服。 第3條 裁判員的權力 裁判員應: 5.1. 檢查及認可所有比賽器材。 5.2. 指定標準計時鐘、二十四秒計時器、碼表,同時認可記錄台工作人員。 5.3. 禁止球員佩戴足以造成其他球員傷害之物品。 5.4. 每一節和決勝期,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5.5 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 5.6 當球隊經通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撓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宣佈該隊棄權。 5.7 在第二節、第四節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詳細審查並核對比賽記錄表,同時確定比賽分數。 5.8 有必要時,或職員意見相左時,當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與記錄台工作人員作任何會商之後,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5.9. 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第6 條 職員執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6.1. 無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外的一切違規事項,包括記錄台、球隊席區、以及緊鄰界線後方的區域,職員均有權處理之。 6.2. 此項權力始於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職員進入球場時開始生效, 直到職員確認比賽時間終了,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認可後,職員與這場比賽的關係正式結束。 6.3. 若預定比賽時間前20分鐘到開賽時間,或比賽時間結束之後,任 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有任何不合運動道德 的行為,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於記錄表上註明意外事件發生之事實 ,並儘速將書面報告遞交主辦當局,作適當處理。 若此項行為發生在比賽時間終了至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的時間 內,裁判員也應將此事件登記在記錄表上。 6.4 若有球隊提出抗議,臨場委員或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一小時內,向主辦單位報告事件發生的情況。 6.5 第四節或決勝期終了的同時或之前,所發生的犯規,若需罰球時,則應給予額外時間執行之。完成罰球後如有決勝期,於時間終了信號發出之後,到罰球執行完畢期間若發生犯規,應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將依序執行罰則。 6.6 任何一位職員無權否決或質問另一職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宣佈的判決。 第7 條 職員宣判違規後的職責 7.1. 定 義: 任何球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的違例或犯規就是 規則上的違規 7.2. 程 序: 7.2.1 當違例或犯規發生時,職員應立即鳴笛,同時以適當手號指示停錶,使成為死球。〈參閱"籃球裁判法第七章 手號與程序"〉 7.2.2 在罰中或投中之後,或球復活之後,職員不應鳴笛。 7.2.3 每次判決犯規或跳球後,職員應交換位置。 7.2.4 國際比賽中,若需以口頭表達,使判決更清楚時,應使用英語。 第 8條 職員:受傷 若一位職員受傷或其他原因,十分鐘內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應 立即恢復比賽,由另一職員單獨執法到比賽結束,除非另有合格 的職員得以替補。留任的職員在與臨場委員諮商後,有權決定是否 替換或一人執法。 第9 條 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9.1. 記錄員應使用法定比賽記錄表: ‧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及號碼。當發現球隊先發五人的陣容、替補員或球員的號碼不合乎規定時,應儘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登記得分隨登表,記錄投中、罰中的分數。 ‧登記每一位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球員五次犯規時,應立刻通知職員。同樣的,登記每位教練的技術犯規,當教練 被取消資格必須被驅逐離場時,應立刻通知職員。 9.2. 記錄員應: ‧當一球隊請求暫停後,在暫停時機出現時通知職員,應登記暫停並通知職員告知該隊教練此節已無暫停可用。 ‧球員每一次犯規時,舉示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 能清楚看見該球員的犯規次數。 ‧當球隊在一節之內球員所犯侵人犯規、技術犯規等球隊犯規達四次,在球復活之後,將球隊犯規顯示器擺放在接近該隊球隊席區的記錄台上。 ‧執行替補程序。 ‧僅能在死球且停錶後,以及球復活之前謹慎發出信號。記錄員的信號不能中止計時鐘或中斷比賽,也不能使成死球。 9.3 助理記錄員應負責操作計分板,同時協助記錄員工作。 若計分板與法定記錄表記載有出入,又記錄表無法再作更改時,應以記錄表為準,同時修正計分板。 9.5. 登記記錄表上之得分隨登時,可能會有下列嚴重的錯誤: ‧ 三分投中只登記二分。 ‧ 二分投中卻登記成三分。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中發現,記錄員必須等待下一個死球時,以信號通知職員停止比賽,然後更正錯誤。 若此種錯誤在計時鐘響起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檢視記錄表時發現錯誤,在職員於記錄表上簽名之前,裁判員必須加以更正。若因此項錯誤影響比賽結果,也應同時將結果加以更正。 若此種錯誤在比賽結束,裁判員已於記錄表上簽名後,裁判員不得更改此項錯誤,應提出事件報告,遞交主辦單位。 第10 條 計時員的職責 10.1. 計時鐘及碼表應交給計時員,同時計時員應: ‧記錄比賽或停止比賽時間。 ‧於第一節、第三節至少三分鐘之前,通知職員或球隊比賽即將開始。 ‧停時,計時員應啟動碼表,並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發出信號。 ‧在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時,計時員應以最大的自動的音量信號,指示比賽時間終了。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立即用其他方法通知職員。 .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但是,投籃時或罰球時,球在空中,計時員之信號不得使球成死球。 10.2 啟動比賽計時鐘,當: ‧跳球時,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撥到時。 ‧罰球未中球成為活球,當球觸及場內一位球員時。 ‧發界外球,當球觸及場內一位球員時。 10.3 撥停比賽計時鐘,當: ‧每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終了時。 ‧活球時職員鳴笛。 ‧活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 ‧球隊在對隊投籃前已請求暫停,而球中籃時。 ‧第四節和決勝期最後兩分鐘,球中籃之後。 第11 條 二十四秒計時員的職責 . 二十四秒計時員應依下列規定操作二十四秒計時器: 11.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時,應立即啟動二十四秒計時器或接續計時。 11.2. 撥停與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器,不必顯示數字的情況如下: ‧一職員宣判犯規、跳球或不是球出界的違例時,先前的控球隊 獲得界外發球時。 ‧投球中籃時。 ‧投籃時球觸及籃圈。 ‧比賽因控球隊的對隊發生事故而須停止時。 11.3 當對手在場上獲得一活球的控球權時,必須立即重新設定二十四秒 並接續計時。 若球僅被對手觸及,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 二十四秒。 11.4. 由原控球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二十四秒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的情況如下: ‧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時。 ‧雙方犯規 ‧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時。 11.5 撥停且不必操作,當一位球員獲得控球權(新的二十四秒)時,若任何一節比賽時間少於二十四秒,則不必操作及顯示二十四秒計時器。 第 四 章 球員、替補員及教練 第12 條 球 隊12.1 定義12.1. Being eligible to play………………………..………………………………………..…………………………….. 12.1.2 當一位球員在比賽開始之前,名列記錄表上直到他被取消資格或五次犯滿,他是球隊的一員賦有比賽的權利。 12.1.3 比賽時間內,球隊的成員不是球員,就是替補員。 12.1.4 球隊有關人員賦有特殊的職務,方可坐在球隊席上,分別是:領 隊、隊醫、物理治療師、統計員和翻譯。一位球員五次犯滿之後 即成為球隊有關人員。 12.2 規定 每一隊應包括: ‧ 每隊不可超過十位球員。 ‧ 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球員。 ‧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 一位隊長,應為該隊之球員,賦有比賽的權利。 ‧ 賦有特殊的職務的球隊有關人員,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13 條 球員及替補員 13.1 定義 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利時,就是球員。當一位球員不 在場內比賽,或雖在場內卻五次犯滿或取消資格,失去比賽權利時,則為替補員。 13.2 規定 13.2.1 比賽時間內,每隊有五位球員在場內參加比賽,並得以替補。 13.2.2 替補員經職員招呼進場後,即成為球員,此時替換出場的球員則 成為替補員。 13.2.3. 球員所著服裝應包括: ‧ 球衣前後應同一實體顏色。 ‧比賽時,所有球員(男性與女性)都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進短褲內。比賽時,可穿著連身球衣。 ‧T恤:除非有醫生證明許可,否則球衣內不可穿著任何形式的T恤,若要穿著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應同一顏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褲,惟必須與短褲顏色相同。 13.2.4. 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對比的平面實體號碼。 號碼應清晰易見,同時: ‧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 ‧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10公分。 ‧筆畫的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球員號碼應使用4至15號。 ‧同隊的球員不得穿著重覆號碼的球衣。 球衣上的廣告,應徵求有關比賽當局的同意。球衣上的廣告不得妨礙球衣前後的號碼。 13.2.5 裁判員應禁止球員佩戴對其他球員造成傷害之物品。 ‧下列物品球員禁止使用: _ 即使覆以(柔軟)護墊於其上,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物質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前臂之護具。 _ 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_ 頭部裝飾品、帽子珠寶等。 ‧下列物品球員准予使用: _ 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護具,其材質不會對其他球員 造成傷害時。 _ 包有護墊的護膝。 _ 為保護受傷的鼻子,可使用堅硬材質的製品。 _不會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眼鏡。 _頭帶最寬5公分,限由不會產生擦傷的物質,單一顏色的布料, 軟性塑膠或橡膠製成。 13.2.6 球員使用之所有裝備,必須適合籃球比賽之用。任何裝備如被認 為可增加球員身高、跳起高度或取得非法利益時,均在禁止之列。 13.2.7 規則上所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裝備,必須事先接受國際籃球總會技 術委員會認可。 13.2.8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兩套球衣: ‧ 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必須著淺色球衣(最好是 白色)。 ‧ 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隊(客隊),必須著深色球衣。 ‧ 然而,若兩隊同意,可以互換球衣顏色。 13.2.9 凡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正式比賽,同隊的球員應: ‧全隊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鞋。 ‧全隊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襪。 第14條 球員:受傷 14.1 若球員受傷,職員可停止比賽。 14.2 如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職員應等比賽到一段落時,始可鳴笛 宣布暫停。所謂告一段落,乃指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 球停止進攻或成死球時。 若為保護受傷球員起見,必要時職員可以立即停止比賽。 14.3 受傷球員的替補: ‧ 如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十五秒)參加比賽,或接受治療,必須在一分鐘內被替換出場,如因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完成替補也應儘快換下。 ‧ 然而,一位已接受治療,或在一分鐘以內恢復比賽能力的受傷球員,可以留在場上繼續比賽,但:應登記該隊一次暫停。 ‧ 下列情況受傷球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補下場, 若:受傷球員的傷勢無法在一分鐘內繼續參加比賽或該隊已無剩餘的暫停。 例外:該隊因此而使比賽球員少於五人時例外。 14.4 如受傷球員被賦予罰球時,則應由替補員執行。如受傷球員執 行跳球時,則由替補球員代理。此替補球員必須在開錶狀態下比賽等到該隊下次替補機會時,才能再被替補。 14.5 教練指定的先發球員受傷,裁判員確認其受傷屬實時,可允許其更換,此種情況,對隊如果願意,亦可更換一人。 14.6 比賽中,職員應命令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傷口裂開的球員被替 補離場。 若流血已經停止,傷口完全包紮確實,則該受傷球員 可以再上場參加比賽。 第15條 隊長的職責與權力 15.1 隊長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可以與職員溝通以獲得必要之訊息。詢問時態度應謙和有禮,且僅能在死球停錶時為之。 15.2 隊長因正當原因離場時,教練應將接任隊長的球員及球衣號碼通 知職員。 15.3 隊長可以執行教練的職責。 15.4 規則未指定跳球員和罰球員的情況下,隊長應指派該隊的跳球員及罰球員。 15.5 若在比賽終了時,該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利益時,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對球賽結果有所異議要求抗議。他應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上簽署。 第16條 教練的職責與權力 16.1. 當比賽進行時,教練或助理教練為球隊與記錄台職員連繫的唯一代表。必要時,得以在死球停錶時,向記錄台查詢有關統計數據訊息。教練與記錄台工作人員連繫時,態度應保持冷靜有禮,且不得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16.2 教練必須在球賽預定開始至少前二十分鐘,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出 賽球員名單,其中姓名和號碼須一致,同時具有比賽資格。再者也要登錄隊長、教練、助理教練的姓名。 16.3 兩隊教練必須在球賽開始至少前十分鐘,在法定記錄表上簽名, 以確認教練及球員的姓名與號碼無誤,同時並應指出該五位先發 球員的名單,"A"隊教練應先行提出。 16.4 若教練在比賽前二十分鐘提供給記錄員的名單中,有替補球員的姓名,雖然遲到亦可上場比賽。 16.5 僅允許教練及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16.6 僅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其中一人在比賽進行中站立,不得兩人同時站立。因任何原因接任教練職責的人,亦適用此原則。 16.7 當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替補時,替補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並應準 備可立即出場比賽。 16.8 若有助理教練,其姓名應在比賽開始前登記在法定記錄表上(不 須簽字),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助理教練應負起教練 所有的職責與權力。 15.6. 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又未在法定記錄表上登記助理 教練(或助理教練亦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時,隊長可執行教練 的職責。若隊長因正當理由離場時,可以繼續執行教練的職責。 若因被判奪權犯規必須離場,或因受傷無法執行教練的職責時, 接任隊長的球員亦可擔任教練。 第 五 章 比 賽 通 則 第17條 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7.1 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十分鐘。 17.2 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鐘。 17.3 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 17.4 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一次或多次五分鐘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17.5 所有的決勝期,應繼續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第18條 比賽開始 18.1 所有比賽,秩序冊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有權選擇進攻球籃及 球隊席區。 主隊至少應在比賽前二十分鐘,知會裁判其選擇與決定,。 18.2 第一、三節之前,球隊有權在進攻敵籃半場熱身。 18.3 第三節兩隊應互換球籃。 18.4 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時,球賽不得開始。 18.5 中圈跳球,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 球的狀態 比賽時,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19.1. 遇下列情形,即成活球,當: ‧ 跳球時,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 ‧ 罰球時,職員將球交給主罰球員。 ‧ 發界外球時,一球員持球站立於界外準備發球。 19.2 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當: ‧ 任何投球或罰球中籃後。 ‧ 活球時,一位職員鳴笛。 ‧ 罰球時,球顯然不能中籃,而罰球之後又有: ─ 罰球 ─ 附帶其他罰則〈罰球及/或界外發球〉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信號響起時。 ‧ 活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被雙方任何一位球員合法觸及之後: ─ 一職員鳴笛。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 ─ 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19.3. 遇下列情形不成死球,投中有效,當: ‧ 投籃時,球已在空中,一職員鳴笛或計時鐘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 ‧ 罰球時,球已在空中,一職員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 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尚未離手,對手向其犯規,而他仍能完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第20條 球員與職員的位置 20.1. 球員的位置,根據其所觸及的地面而判定。 當球員躍起在空中時,依其起跳點為準,這包括界線、中線、三 分線、罰球線或劃定罰球區域的線。 20.2. 職員位置的判定與球員同。 當球觸及職員,就如同觸及職員所站的地面。 第21條 跳 球 21.1. 定 義 21.1.1. 球場任一圓圈內,職員將球在不同隊的兩位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21.1.2. 當雙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如不用粗暴動作不能獲球時,即宣佈爭球。 21.2 規 定 21.2.1 每一節或決勝期開始時,由兩隊任何一位球員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21.2.2 宣判爭球或雙方犯規以跳球恢復比賽時,應在事件發生最近圓圈,由相關之兩球員跳球。 若有超過兩名以上球員涉及該爭球,則由職員指定身高相近的兩位球員跳球。 21.2.3 除了上述規則21.2.1或21.2.2規定外,任何以跳球恢復比賽的情況,包括 一個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時,應由兩隊任何一位跳球員在最近圓圈內跳球。 兩相對跳球的球員,必須是在導致跳球原因發生時在場上比賽的球員。 21.2.4 若無法決定最近圓圈時,則在中圈執行跳球。 21.3 程 序 21.3.1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 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21.3.2. 職員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 跳球員能跳起的高度。 21.3.3 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21.3.4 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21.3.5 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兩次,在第二次拍球後,球 未觸及其他非跳球員八人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 不得再行觸球。 21.3.6 其他球員在球未經拍撥前,身體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入圓圈〈圓柱體〉內。 21.3.7 球未經兩位跳球員中的一人或二人拍撥,或未經任一跳球員拍撥而落地時,應重新跳球。 21.3.8 若對隊一球員想進佔兩位對手之間的位置時,該同隊兩球員不得沿圓圈外佔據並列位置,應讓出中間位置給對手。 21.3.9 若指定跳球員受傷、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必須離場無法跳球時, 應由替補球員跳球。若無球員可以替補時,隊長應指定一位跳球員 違反規則第21.3.1,21.3.3,21.3.4,21.3.5及21.3.6之規定即 為違例。 第22條 籃球的打法 22.1 籃球是只能用手來進行的比賽。 22.2 帶球跑,故意用腳或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擋球或以拳擊球均屬違例。 22.3 腳或腿部無意中接觸到球或被球碰觸,不應視作違例。 第23條 球的控制 23.1. 球員掌握或運著一個活球,或持活球位於發球點上,即球員控制球。 23.2 球隊一員控制著活球,或球於隊友間相互傳遞,即球隊控制球。 23.3 球隊繼續控制球,直到一位對手獲得球,或球成死球,或投籃或罰球時,球離開投籃球員之手為止。 第24條 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24.1 在職員的判斷下,球員的投籃動作由正常使球離手的動作開始,向對方球籃投球、灌籃或撥球,直到球離手為止 投籃時,球是否離開投籃者的手並不重要。投籃球員的手可能被對手拉住以致無法出手,但他仍舊試圖投籃。 球員所踏出合法的步數與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兩者並無關聯。 24.2 就一位跳投者而言,投籃動作持續至投籃企圖之完成(球離開投 籃者的手),到投籃者兩腳落到地面為止。 無論如何,當球離手之後,球隊控制球即結束。 24.3 對於一位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所發生犯規的認定,依據職員 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企圖投籃球員手臂及/或身體連續動作開始之後。 連續動作即: ‧ 開始於球置於單手或雙手上,接著正常的向上作投籃動作。 ‧ 得包括球員企圖投籃時手臂及/或身體的動作。 ‧ 若有全然新的動作則連續動作結束。 若以上述連續動作為依據,此球員視為正在投籃動作中。 第29條 中籃與計分法 25.1 定 義 25.1.1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通過球籃,稱為中籃。 25.1.2 當球最小的一部分在籃圈之內,同時在籃圈平面以下時,該球視為停留在籃內。 25.2. 規 定 25.2.1 中籃係指向敵籃進攻投射入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 ‧ 罰球中籃算一分。 ‧ 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二分。 ‧ 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三分。 25.2.2 若一位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該隊的本籃,得分算,並登錄在對隊隊長名下。 25.2.3 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該隊的本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25.2.4 若一位球員使球由籃圈下方穿入,則屬違例。 第26條 發球入界 26.1 一般原則 26.1.1. 無論何時,球投中及罰中得分不算的情形下,接著應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球入界。 26.1.2 對於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以及奪權犯規罰球之後的罰球,不論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罰中與否,接下來均在記錄台對面中場外發球入界。 在中場發球入界的球員,應該一腳踩在中線延伸線的各一邊,得以將球傳進場內的任何位置。 26.1.3 控制活球的一隊隊員或發界外球的一隊侵人犯規,接下來由非犯規的球隊在違規發生處最近之界外發球入界。 26.1.4 職員可將球拋或反彈給發界外球的球員,但應注意下列現象: ‧ 職員與發球員之距離,不得超過三或四公尺。 ‧ 發球員應站在由職員指示的正確位置上發球入界。 ‧ 獲得控球權之球隊,不得因而獲得利益。 26.2 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後: 26.2.1 應由得分隊的對隊任一球員,在中籃處端線後方發球入界。 本條文亦適用於暫停後及任何終止比賽後,當一位職員將球遞交給發球員時。 26.2.2 發球員可橫向及/或向後移位,球亦可傳給界線外或界線內的球員。但當界外第一位球員持球起,即開始計算五秒。 26.2.3 球中籃後,得分隊的球員不得觸球。 但出於自然或無意的觸及,得予通融,若於職員最初警告之後仍 舊延誤比賽,就是技術犯規。 26.3 違規或暫停比賽後,恢復比賽的發球入界 26.3.1 發球入界的球員,應站在職員所指定的界外,即違規發生的最 近處。或球賽停止的地方發球入界,籃板正後方除外。 26.3.2. 職員應將球遞交、傳或置於發球點給發球的球員。 26.4 規 定 26.4.1 球員發球入界時,不得: ‧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 當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踩進場內 ‧ 球離手之前,超過五秒。 ‧ 球離手後,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使球先觸及界外。 ‧ 直接使球中籃。 ‧ 發界外球的球員,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超過一公尺以上,,當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超越職員所指定的一個方向。 因狀況需要,允許球員面向界線作垂直向後的移動。 26.4.2 其他球員: ‧ 球體未越過界線前,其他球員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 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二公尺時,對方的任何球員與發球員 不得少於一公尺的距離。 違反規則第26.4即為違例 26.5 罰則: 由對隊在原發球違例處發球入界。 第27條 請求暫停 27.1 定 義: 球隊的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即為請求暫停。 27.2 規 定 27.2.1 球隊請求暫停時,應給予一分鐘的時間。 27.2.2 暫停時機開始,當: ‧ 計時鐘撥停球成死球,職員向記錄台工作人員報告犯規或違例,聯繫完畢之後。 ‧ 對隊投籃得分,在球中籃之前或之後,該隊已請求暫停。   27.2.3 暫停時機結束,當: ‧一位職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 ‧一位職員持球或未持球進入罰球圈執行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 罰球時。 ‧一球員持球在發球點發界外球時。 27.2.4 前三節比賽每隊允許請求一次暫停,第四節允許請求二次暫停,每一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27.2.5 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 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7.2.6. 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前,請 求撤銷。 27.2.7 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地,坐在球員席上。原坐在球員席區的有關人員,也可進入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 27.3 程 序 27.3.1 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 的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請求。 27.3.2 記錄員必須在暫停時機開始時,儘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 求暫停。 若請求暫停的對隊投球中籃,計時員應儘速撥停計時鐘,響起 信號。 27.3.3 當職員鳴笛,並舉出暫停手號表示時,暫停時間開始。 27.3.4 當職員鳴笛,召喚球隊回球場比賽時,暫停時間結束。 27.4 限 制 單一罰則罰球間、罰球後,不得請求暫停,直到比賽開錶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發生時,才可暫停。 例 外: ‧ 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 行下一次犯規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 最後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請求暫停。 ‧ 最後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違例發生,其罰則是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個罰球罰則時,每次都應依序處理。 27.4.2 每場比賽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得分時,得 分隊不得請求暫停。 27.4.3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一節或決勝期使用。 第28條 球員替補 28.1 規 定 28.1.1 球員替補時機,球隊可替補球員。 28.1.2 球員替補時機開始,當: ‧球成死球或停錶,職員向記錄台報告犯規或違例聯繫完畢時。 ‧每場比賽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二分鐘,請求替補的對隊投球中籃得分時。 球員替補時機結束,當: ‧職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職員持球或未持球執行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球員持球在界線外準備發球入界時。 28.1.3 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在同一次替補過程中再替補入場和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鐘啟動後,下一次替補時機為止。 例外: ‧若計時鐘啟動前,該隊球員少於五人時。 ‧球員已經合法替補坐於球員席上,因錯誤而更正而須返回球場時。 28.2 程序: 28.2.1 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必須親自向記錄員明確請求"球 員替補",並以通用的手號表示之。在替補時機開始之前,他應坐在替補員席/座椅上。 28.2.2 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記錄員應儘快鳴笛通知職員,有球隊 請求替補。 28.2.3 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職員出示球員替補手號後始可進場。 28.2.4 被替補下場的球員,不必向職員或記錄員報告,他可以直接回 到球員席上。 28.2.5 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五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在三十秒之內完成替補。若職員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 28.2.6 若暫停時請求球員替補,進場比賽前,替補員應向記錄員報告。 28.2.7 只有在記錄員鳴笛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28.3 不得替補的情況: 28.3.1 違例之後,該隊不是發界外球的球隊。 除非: ‧發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替補時。 ‧其中一隊被判犯規時。 ‧其中一隊請求暫停時。 ‧一位職員停止比賽時。 28.3.2 在單一罰則多次罰球中不得替補,直到比賽進行啟動比賽計時鐘後,下一個死球為止。 除非: ‧執行罰球中間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 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最後一次罰球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復活之前違例發生,其罰則是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個罰球罰則時,每次都應依序處理。 28.3.3 一球員涉及跳球或罰球時,不得請求替補。 除非: ‧ 該球員受傷。 ‧ 該球員已五次犯規。 ‧ 該球員被奪權取消資格。 28.3.4 第四節或決勝期最後兩分鐘,投球中籃停錶時,得分的一隊不得請求替補。 除非: ‧ 此時請求暫停發生。 ‧ 得分的對隊同時請求替補。 ‧ 一位職員停止比賽時。 28.4 罰球員的替補 主罰球員在下列情況下得以替補: ‧ 第一次或罰球或僅有一次罰球,替補時機結束前,已請求替補。 ‧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個罰球罰則時,每次都應依序處理。 ‧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球成死球時。 若主罰球員被替補,則對隊亦可請求替補。然而,必須在最後一 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前,已請求替補。 第29條 每一節或比賽時間終了 29.1 每一節或整場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 29.2 每一節或整場比賽或決勝期時間終了前,幾乎在計時員信號發出的時,或稍前一剎那,遇有犯規發生,應立即執行一次或多次的罰球。 第30條 球隊棄權判定失敗 30.1 規 定 球隊棄權,判定失敗,若: ‧ 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十五分鐘後,球隊缺席或不足五位球員無法比賽時。 30.2 罰 則 30.2.1 球隊被判棄權時,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的積分 為0分。 30.2.2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或總決賽(三戰二勝制)第一場、第二場或第三被判棄權時,均應判為失敗。但是,五戰三勝制的總決賽不適用此項規定。 第31條 人數不足沒收比賽 31.1 規 定 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沒收比賽。 31.2 罰 則 31.2.1 若對隊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記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 2比0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積分的統計得一分。 31.2.2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應判為失敗。 第 六 章 違 例 第32條 違 例 32.1 違反規則之規定即為違例。 32.2 程 序 在決定是否宣判違例時,職員應就實際情況,權衡考量下列基本 原則: ‧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並保持比賽的連貫性和完整性。 ‧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運用常理判斷執法,並應考量球員的能力、態度與動作。 ‧ 在控制比賽與比賽流暢之間,始終尋求一平衡點,同時 "感知"球員行為的意圖,作有利比賽的宣判。 32.3 罰 則 違例的球隊喪失控球權,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界線外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 例 外:第26.5,41.3,57.4.6和57.5.4除外。 第33條 球員出界及球出界 33.1 定 義 33.1.1 球員身體任何一部分,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或界線上界線 外之任何物體時,就是球員出界。 33.1.2 球出界是指球觸及: ‧ 界外的球員或任何人。 ‧ 界線上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 籃板支架、籃板的背面,籃板上方及或籃板後方的任何物品。 33.2 規 定 33.2.1 最後觸球的球員,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員,縱使觸及其他物體而非 觸及球員而出界亦然。 33.2.2 若球出界觸及一位站在界外的球員,或被站在界外的球員觸及, 該球員使球出界。 第34條 運球規則 34.1 定 義 34.1.1 當球員將活球控制後,即將球傳、拍、滾轉或運球,在未經其他球員接觸之前再行觸球,即為運球開始。 球員開始運球後,如雙手同時觸及球,或球在單手或雙手上停留 時,運球即告結束。 ?????????????????????? 球員手部未觸球時,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34.1.2 球員意外的將球滑落,接著在場上再度控制一活球,視為球失落 34.1.3 下列情形不作運球論: ‧ 連續投籃。 ‧ 剛開始運球前或運球剛結束後,偶爾將球滑落又重新獲得控球。 ‧ 試圖奪取控制球,而在其他球員處挑或撥球。 ‧ 將球從對手控制中撥落。 ‧ 封阻對手之傳球而將球重新截得。 ‧ 不構成帶球走違例時,得以兩手交互拋球而球不接觸地面。 34.2 規 定 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不得作第二次運球,除非由於下列原因 球已失去控制: ‧ 投籃 ‧ 被對方球員觸及 ‧ 傳球或球失落後,球觸及其他球員或被其他球員觸及。 第35條 帶球走 35.1 定義 35.1.1 帶球走係指在球場內持球員掌握一個活球,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限定。 35.1.2 旋轉係指持球員在球場內掌握一個活球,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 35.2 規 定 35.2.1 中樞足之建立 ‧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 若一足著地: □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 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 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 一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35.2.2 持球行進 ‧球員在球場內控制一個活球,確立中樞足之後: ─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行進停止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 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雙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中樞足著地前離手。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35.2.3 球員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 當一位球員持球時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控制著球此時合法。 然後滑、滾或企圖持球再站立起來這就是違例。 第36條 三秒規則 36.1 規 定 36.1.1 當一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計時鐘正啟動著,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限制區域內,連續停留超過三秒以上。 36.1.2 三秒鐘得予以寬容,當一球員: ‧ 準備離開限制區域, ‧ 在限制區域內,他或他的隊友,正在投籃動作中且球正好離手或已經離手 。 ‧ 球員在限制區域內停留將到達三秒,即開始運球投籃。 36.1.3 確認球員位於限制區域外時,他必須兩腳都在限制區域外。 第37條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 37.1 定 義 當一位球員在球場內控制一個活球,被緊迫防守,此時防守者積極防守,與對手的距離在一公尺以內。 37.2 規 定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持球達五秒而不能傳、投或運球時即為違例。 第38條 八秒規則 38.1 定 義 38.1.1 當一位球員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該隊必須在八秒之內使球進 入前場。 38.1.2 一隊的後場包括該隊的本籃、界內的籃板及該隊本籃下方的端線、邊線和中線所圍成的區域。 38.1.3 一隊之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以及敵籃下方端線包括兩邊之邊線,至中線前緣所圍成的區域。 38.1.4 球進入前場,係指當球觸及前場,觸及前場一位球員或職員,該球員或職員身體任何部分與前場接觸時。 第39條 二十四秒規則 39.1 規 定 39.1.1 當一球員在場上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隊必須在二十四秒內設法投籃。 投籃時,應按下列情況規定處理: ‧ 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員投籃球必須離手,又 ‧ 球員投籃球離手後,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觸及籃圈。 39.1.2 控球隊在二十四秒內無法投籃時,則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應響起 39.1.3 二十四秒即將結束時,此刻正準備投籃,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此刻球已離手正在空中,最後球中籃,投中有效。 39.2 程 序 39.2.1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重新設定錯誤,在不使任何一隊造成不利的情況下,職員發現時可立即停止比賽。二十四秒應予更正,球權應回到先前控球的一隊。 39.2.2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誤鳴,此時一隊控制球,職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球權應回到誤鳴時已控制球的一隊,同時賦予一新的二十四秒。 有關"妨礙投籃及干擾球"之限制亦適用本規則 39.2.3 若二十四秒計時器誤鳴,此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應由跳球恢復比賽。 第40條 球回後場 40.1 定 義 40.1.1 球回到該隊的後場,當: ‧ 球觸及後場。 ‧ 球觸及一位球員,該球員身體任何部分與後場接觸時。 40.1.2 當控球隊球員有下列情況時,視為球回後場: ‧ 球在前場時,該隊球員最後觸及,又, ─ 在球觸及後場之後,同隊之球員最先觸及。或 ─ 同隊最先觸及球的球員已觸及後場。 ‧ 球在後場時,該隊球員最後觸及,隨後球進入前場,該隊與後場接觸之球員最先觸及球。 此種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 40.2 規 定 控球隊在前場控制一活球的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場。 此項限制不適用於罰球之後附帶中場邊線外發界外球的罰則。 第41條 妨礙投籃及干擾球 41.1 定 義 41.1.1 投籃係指單手或雙手持球,意圖將球經過空中,投向敵籃。      撥球係指以單手或雙手向球籃拍撥球體。  灌籃係指強力或企圖強力將球扣入敵籃內。      灌籃及撥球入籃  41.1.2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球離手時視為投籃的開始。 41.1.3 投籃結束,當: ‧ 由上而下進入籃圈,在球籃中或穿過球籃。 ‧ 不可能直接中籃或經籃圈反彈後不可能再中籃。 ‧ 球觸及籃圈後被球員非法觸及。 ‧ 球觸及地板 ‧ 成為死球 41.2 規 定 41.2.1 妨礙投籃發生於投籃時,當: ‧ 一球員觸及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 ‧ 一球員在球觸及籃板後,在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時觸及球。 此項限制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已顯然無法觸及籃圈為止。 41.2.2 干擾球發生於投籃時,當: ‧ 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一球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 一球員由下向上伸手進籃圈觸及球。 ‧ 當球在籃圈中時,一防守球員觸及球或球籃。 ‧ 球在空中,,防守球員故意搖動籃板或籃圈,此項行為在職員的判斷下,是意圖使球不中籃。 41.2.3 投籃時球在空中,然後職員鳴笛或比賽計時鐘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此時所有妨礙投籃及干擾球之規定亦同樣適用。 41.3 罰 則 41.3.1 若進攻隊違例,得分不計。除非比賽時間終了,則由對隊於罰球線延伸線邊線外發界外球。 41.3.2 若防守隊違例,則進攻隊獲得: ‧ 若在二分投籃區域投籃,得二分。 ‧ 若在三分投籃區域投籃,得三分。 所獲得的分數與其後進行的程序,與投球中籃後恢復比賽的情形相同。 41.3.3 若兩隊幾乎同時違例,則得分不計,以跳球恢復比賽。 第七章 侵人犯規 第42條 犯規 42.1 定 義 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或不合運動道德的違規行為,稱為 犯規。 42.2 規 定 犯規應登記在違規球員之名下,並按照規則中的規定執行罰則。 第43條 身體接觸 43.1 定 義 43.1.1 籃球比賽,當十位球員在有限的空間裡,快速的移動時,發生身體接觸,在所難免。 43.1.2 在決定是否處罰該身體接觸時,職員應就實際情況,依下列基本 原則作權衡考量: ‧ 規則的精神與原意,並保持比賽的完整性。 ‧ 前後一致適用"得利與不得利"的概念。因此意外的身體接觸,引發身體接觸的一方未得利,其對手也並未處於不利,職員不必中斷比賽影響其流暢性。 ‧ 每場比賽都應前後一致運用常理判斷執法,並應考量球員的能力、態度與動作。 ‧ 在控制比賽與比賽流暢之間,始終尋求一平衡點,同時"感知"球員行為的意圖,作有利比賽的宣判。 第44條 侵人犯規 44.1 定 義 44.1.1 侵人犯規係指不論是活球或死球時,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球員不得阻擋、拉、推、撞、絆,或用肩部、手肘、臀部、膝蓋 或彎曲身體進入"不正常"的位置(超出圓柱體),或以粗暴的 動作進行比賽。 44.1.2 阻擋係指妨礙對手前進時所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 44.1.3 撞人係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員,推及或撞及對手的軀幹。 44.1.4 背後非法防衛係指防守球員在進攻球員背後造成身體接觸的侵人犯規。防守球員固然可以設法搶球,但背後防衛時,不應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 44.1.5 拉人係指防守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因而妨礙對方行動的自由。此類[身體接觸〈拉〉能發生於身體之任何部位。 44.1.6 非法掩護係指意圖非法阻止或延遲對隊未持球球員,使其不能到達想去的位置。 44.1.7 不合法的手部動作係指當一位防守球員防守時,把手放在對方持球或空手的球員身上,藉以妨礙對手的前進。 44.1.8 推人係指球員強迫或企圖推開一位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身體任何部位的接觸。 44.2 罰 則 每一侵人犯規違規者均須登記一次。又: 44.2.1 若被犯規的球員非正在投籃動作中, ‧ 由對隊在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 若該犯規隊附有團隊犯規罰則時,則適用規則第55條 〈團隊犯規:罰則〉 44.2.2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 投中有效,應再判罰球一次。 ‧ 如二分球未投中,則應判罰球二次。 ‧ 如三分球未投中,則應判罰球三次。 ‧ 每一節或決勝期時間終了或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的同時或稍早被犯規,球仍在投籃者的手中,此時投中得分不計,應給予罰球二次或三次。 44.3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係指球員所站地板的空間,包括球員的上空,為一假想的「圓柱體」,其限制如下: ‧ 前至球員的手掌。 ‧ 後至球員的臀部。 ‧ 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雙腳張開的距離應與該球員身高成比例,同時手臂在手肘處彎曲,前臂與手舉起,手與手臂可在軀幹前伸展,但不得超出雙腳的距離。 44.4 垂直性原則 44.4.1 在籃球場上,每位球員有權佔有對手尚未占據的位置(圓柱體) 44.4.2 垂直性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地板和上空的空間,包括垂直 起跳後身體與地板間的空間。 44.4.3 當一球員離開其垂直位置(圓柱體),與已經建立垂直位置(圓 柱體)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該離開垂直位置(圓柱體)之 球員,應對此身體接觸負責。 44.4.4 防守球員垂直(在其圓柱體內)跳離地面,或在其圓柱體內伸展其雙手及手臂,不必宣判其犯規。 44.4.5 進攻球員,無論於地面或是空中,不應對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造成以下的身體接觸: ‧ 以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 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雙腿或雙臂造成身體接觸。 44.5 合法的防守位置 44.5.1 一位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當: ‧ 他面對其對手,又 ‧ 他雙腳著地。 44.5.2 合法之防守位置,係向上垂直延伸(圓柱體)由地板至天花板,球員可舉起雙臂和雙手超過其頭部,但必須在想像的圓柱體範圍內,保持垂直姿勢。 44.6 對控球球員之防守 44.6.1 防守控球球員(持球或運球),應捨棄時間及距離的因素。 44.6.2 當防守球員在控球球員前建立最初合法防守位置時,控球球員必須隨時準備停止或改變方向,即使是突如其來快速時間下,亦應如此。 44.6.3 防守球員進佔其位置前,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形下,建 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 44.6.4 防守球員建立了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後,必須保有此狀態。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對手運球切過。 44.6.5 職員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之情況是阻擋或帶球撞人。 ‧ 防守球員必須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 ‧ 當移位以保持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該球員可橫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 防守球員必須先到,而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 ‧ 防守球員已建立好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減緩衝擊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 若上述情況出現時,則視為持球球員犯規。 44.7 躍起在空中的球員 44.7.1 從球場上某一點跳起的球員,有權再落於同一點上。 44.7.2 該球員有權落於另一點上,但該點必須於其起跳時,尚未被對方所佔據,同時起跳與落地點間之直線路徑,尚未為對方所占據。 44.7.3 若球員於起跳落下之時,與落點後方佔有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起跳者應負起該次身體接觸的責任。 44.7.4 球員不得在對手起跳後進佔其起落路線。 44.7.5 向一位在空中的對手移動至其下落的方位,造成身體接觸時, 係屬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得視情況判奪權犯規。 44.8 對空手球員的防守 44.8.1 空手球員有權在場上自由活動,並可佔有未被對手占據的位置 44.8.2 防守一位空手球員適用時間與距離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員不得過於接近或急速入移動中對手的路徑,使其無法獲得足夠的時間或距離,用以停止或改變方向。 距離係直接與對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一步,大於二步。 若一球員未能考量時間與距離之因素進佔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致使發生身體接觸,該球員應為此身體接觸負責。 44.8.3 當防守球員已建立好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不得伸展手臂、肩、 臀或腿,以防止對手通過其身旁的路徑。惟為防護被撞的情況,得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靠近身體,在自己的圓柱體內以避免受傷。 44.9 掩護:合法與非法 44.9.1 當一位球員企圖延遲或阻止對隊未持球的球員,使其無法立刻到達場內之理想位置時,即為掩護。 44.9.2 合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站定狀態(圓柱體內)。 ‧ 發生身體接觸時,其雙足著地。 44.9.3 非法掩護即一位球員以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 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移動狀態 ‧ 在一位站定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立掩護時,設掩護球員未給予對手足夠的距離,而發生身體接觸。 ‧ 對一位動態的對手設立掩護時,未考量時間與距離的因素, 因而發生身體接觸。 44.9.4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內(前方或兩側)設置掩護時,只要不 發生身體接觸,則可儘量靠近對手。 44.9.5 若在一位站定對手視野之外設置掩護時,則設掩護的球員,應距 對手有正常一步的移位空間,不使發生身體接觸。 44.9.6 若對手為動態,則應考量時間與距離因素。設掩護的球員必須退讓以留出足夠的空間,供其對手停止或改變方向,以閃避此掩護。 距離之考量,不小於正常的一步,不大於正常的二步。 44.9.7 被合法掩護的球員,與設掩護者發生接觸,該被合法掩護的球 員,應負身體接觸之責任。 44.10 阻 擋 44.10.1 一位移動中的球員,正企圖設掩護,與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 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即為阻擋犯規。 44.10.2 若一位球員未注意球,面對著對手,跟隨著對手的移動而隨之 移位,有任何身體接觸時,除非有其他因素,這個球員該負主 要的責任。 "除非有其他因素"一詞,係指已被對手掩護的球員,故意推 人、撞人或拉人而言。 44.10.3 球員在場上伸展臂部或肘部超出圓柱體以佔有位置,也是合法的動作,但是對手企圖由其旁邊通過時,就必須降低其臂部或肘部(在圓柱體內),否則他就會構成阻擋或拉人犯規。 44.11 用手及╱或手臂碰觸對手 44.11.1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44.11.2 職員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身體接 觸已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44.11.3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的位置,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即為非法以手或伸展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44.11.4 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 導致比賽更為粗暴。 44.11.5 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鉤"或纏住防守球員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 ‧ 企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打球的防守球員,以或藉開拓更大的空間。 ‧ 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員來抄球,藉此來控制球。 44.11.6 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 擺脫以接球。 ‧ 防止防守球員比賽或與其爭一個球時 ‧ "推開"防守球員以開拓更大的空間 44.12 中鋒進攻法 44.12.1 中鋒進攻法亦適用垂直性原則 進攻與防守的中鋒球員,同時在中鋒位置上時,雙方都應尊重對方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44.12.2 進攻或防守的中鋒球員用肩或臀部將對手頂開,或用張開的手臂和肘部,或非法使用膝部或身體其他部分妨礙對手動作的自由,都是犯規。 第45條 雙方犯規 45.1 定 義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即為雙方犯規。 45.2 罰 則: 45.2.1 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不必罰球。 45.2.2 比賽應如此恢復: ‧ 若投中有效得分照計的同時雙方犯規,則由得分隊之對隊在端線外發球入界。 ‧ 若雙方犯規時一隊控制球,則原控球隊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界線外發球入界。 ‧ 若雙方犯規時若無任何一隊控球,則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圓圈,由兩位相關球員跳球。 第46條 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6.1 定 義 46.1.1 依據職員的判斷,一位球員違犯侵人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與精神,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若一球員對於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此項身體接觸應視為不合運動道德。 46.1.2 整場比賽中,職員宣判與認定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其標準應一致。 46.1.3 職員必須依據動作作判決 46.1.4 職員應依下列原則,判決該犯規是否屬於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球員以不合常理的動作比賽發生身體接觸,通常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球員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犯規),應被判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位球員拉、拍擊、踢或故意推對手,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若一球員以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正常的籃球比賽),因而犯規,不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6.1.5 球員如屢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必須取消其比賽資格。 46.2 罰 則 46.2.1 登記違規球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一次。 46.2.2 由對隊罰球,罰球之後再加中場控球權。 罰球的次數應依下列規定: ‧若被犯規的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罰球二次。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投中,得分算,再加罰一次。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未投中:應依據其投籃地點決定罰球二次或三次。 第47條 奪權犯規 47.1 定 義 47.1.1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47.1.2 教練應被取消資格,當: ‧ 由於其本人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C')。 ‧ 由於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席上球隊有關人員之違反 運動道德行為('B'),與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47.1.3 教練被取消資格時,可由先前已登記於法定記錄表的助理教練代 理,若未登記時,應由隊長代理。 47.2 罰 則: 47.2.1 違犯者應登記奪權犯規一次。 47.2.2 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應於比賽期間留置在該隊之更衣室內, 或依其選擇,離開比賽場館。 47.2.3 由對隊執行罰球,並獲得中場控球權。 罰球的次數與規則46.2.2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相同。 第48條 行為的規則 48.1 定 義 48.1.1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雙方球隊成員〈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與職員、記錄台工作人員、臨場委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48.1.2 兩隊應盡全力以爭取勝利,但必須具備運動家的風度與公平競 爭的精神。 48.1.3 任何故意或屢次違反此種合作精神與規則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規定加以處罰。 48.1.4 有時職員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技術違規,顯然並非故意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48.1.5 球成活球後才發現技術犯規,應立即停止比賽並宣判技術犯規 視同剛發生技術犯規一樣。自犯規發生到被發現的情況,均屬有效。 48.2 規 定 比賽之中發生有違運動精神及公平競爭的暴力事件時,職員應立即停止比賽,通知有關當局維護治安。 48.2.1 球員、替補員、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職員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48.2.2 上述任何人員若嚴重侵犯對手時,應立刻取消其比賽資格,職 員並將此事件向大會主辦當局提出報告。 48.2.3 僅限於職員請求時,公共治安人員始得進入球場內。惟若觀眾進入場內,顯示有暴力企圖時,治安人員應立即介入制止,以保護雙方球隊及職員。 48.2.4 所有其他的區域,包括入口、出口、走廊、更衣室等,均應由主辦單位與治安當局負責維護公共秩序。 48.2.5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的動作與行為,足以損壞比賽設備時,職員應予制止。 當職員發現此類行為時,應立即警告該隊之教練。 若再犯時,應立即判違規者技術犯規。若違規者並未列名記錄 表上,技術犯規應登記教練名下並記錄"B"。 職員的判決就是終決,不得變更且無庸爭議。 第49條 球員技術犯規 49.1 定 義 49.1.1 球員技術犯規係指球員與對手間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49.1.2 當球員無視職員的警告,或有下列行為時就是技術犯規: ‧ 與職員、臨場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或對手溝通接觸時態度失當。 ‧ 以言語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 挑逗對手,以手在其眼前揮擺,妨礙對手視線。 ‧ 妨礙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 當球員被判犯規,不遵照職員指示適當舉手。 ‧ 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職員報告。 ‧ 任何不當理由離開球場時。 ‧ 緊握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灌籃時,球員可以: ─ 短暫或無意的抓籃圈。 ─ 握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避免本身或他人受傷。 49.2 罰 則 49.2.1 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49.2.2 對隊獲罰球一次,並加中場控球權。 第50條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50.1 定 義 50.1.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與職員、臨場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或接觸時不應態度失當。 50.1.2 只有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准予坐在球隊席區,除下列情況外,均須留在球隊席區內: ‧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得經職員允許進入球場照顧受傷的球員。 ‧ 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正處於危險狀況,急需處理時,得不經職員許可進場照料。 ‧ 替補員可至記錄台請求替補。 ‧ 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暫停。 ‧ 暫停期間,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可以在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指導其球員。 惟比賽進行中,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內指導其球員。 ‧ 當比賽計時鐘停止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以友善的態度和不干擾正常比賽的情況下,前往記錄台詢問有關統計資料 。 50.2 罰 則 50.2.1 每一事件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50.2.2 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中場控球權。 第51條 比賽休息時間的技術犯規 51.1 定 義 比賽休息時間亦可宣判技術犯規。比賽休息時間包括比賽開始前的時間〈20分鐘〉,以及任何節與節之間的休息時間,中場休息時間,以及決勝期開始前的時間。 比賽休息時間開始於比賽前二十分鐘,或每一節時間終了計時員信號響起之時。 下一節比賽開始的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員合法觸及時,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51.2 罰 則 若技術犯規係由: ‧ 球員所犯,則登記於該球員名下,對隊罰球二次。 該次犯規應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 教練、助理教練、球員兼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所犯,則登記於教練名下,由對隊罰球二次。 該次犯規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若技術犯規多於一次時,參閱規則第56條〈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51.3 程 序 罰球完畢後,每一節或決勝期應由中圈跳球開始。 第52條 鬥 毆 52.1 定 義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於鬥毆的情況離開球員席區,或其他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 52.2 規 定 52.2.1 在發生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 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 52.2.2 在發生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僅教練及╱或助理教練得得離開球隊席區,以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不應被取消資格。 52.2.3 若教練及╱或助理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職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則應取消其資格。 52.3 罰 則: 52.3.1 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而取消資格,無論其人 數多寡,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 52.3.2 若因鬥毆兩隊都有球員被取消資格,則無其他罰則(見規則52.3.4,下文),由跳球恢復比賽。 52.3.3 所有奪權犯規應依據B.8.3之規定予以登記,但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內。 52.3.4 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取消資格之前所有的犯規罰則,都應依據規則第56條〈特殊情況〉規定處理之。 that's al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163.1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8.1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