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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hropology 看板] 作者: KarlMarx (保衛穆斯林!) 看板: Anthropology 標題: [轉錄]陳真:陳律師答辯狀 時間: Tue Apr 23 00:53:38 2002 轉錄自南方網路社群 ([email protected]) 陳律師答辯狀(被告:費昌勇) 陳真 2002. 4. 22. 很榮幸能被康寧馨列入感謝名單,對於這樣的一個“學生造反” 行動,我是很支持的。因為,老師不只是授業解惑,更該是學生 批評的主要對象才對。如果對於老師講的,學生只會抄筆記,然 後再背起來,那麼,一代只會不如一代。 聽說有人在台大的 BBS 上批評說「台大有這樣的學生,真是可 恥...。」我想,如果改成「台大有這樣的學生!?真是為本校 爭光!!」說不定更接近事實。 不過,對於這篇文章《動物倫理與公共政策??----一門一千多 人選修的台大通識課》的內容本身,我有很多不認同的地方,作 者私下似乎也完全不同意我的批評。 費教授看了這篇文章,可能會有點感冒,不過,我想他大概不會 下海來跟妳討論,所以,我姑且扮演他的辯護律師好了。不過, 因為有些私下辯護過了,本律師很懶得把同樣的話再說一遍,所 以就給它跳過去好了。但是,跳過去的那些問題,對我來說,也 許才是重點。現在改辯護點別的。 我是不反對動物權的,但是,我也不好意思說我真的支持。老實 說,我不知道要怎麼辯護這個想法,甚至我也不太知道它究竟是 指的什麼東西。我之所以知道這個詞,只是因為我待在「全世界 兩個最野蠻的流氓國家」之一—英國,不時如雷灌耳地聽到這個 名詞。(是不是最野蠻我不敢說,最沒有詩味、最 “down to earth”、最不浪漫倒是真的鐵定世界冠軍。題外話。) 我記得我在 14 年前寫了一篇害我“走路”、甚至差點進黑牢的 長篇文章,叫做「台灣的小孩不值錢—1988 年兒童人權報 告」,寫完之後,拿給許多“前”本黨同志看,得到最多的立即 性評語是:「啥咪?!兒童也有人權?!」記得有一位高醫婦產 科老師看了,還當場跳起來說我反國民黨反瘋了,說「兒童怎麼 會有人權?!」使我印象很深刻。 這些故事,現在聽起來,好像很好笑,但是,那時候的確是這 樣。“人權”這兩個字是犯大忌,不能講的,更何況是“兒童人 權”,連做夢大概也不會去想到。不過,這詞彙當然不是我發明 的,它只是西方社會至少用了幾十年的詞,我給它借來用一用而 已。 可是,雖然借來用,但我不會覺得什麼不妥之處,我反而不太能 理解為什麼當時的人們會有那樣的反應,彷彿兒童不是人,而只 是個洋娃娃,所以不該有人權;人權好像只是給大人專用似的。 至於動物權,我就有點疑惑了。我不是像一些人那樣只會想到蟑 螂、蜈蚣、跳蚤該不該有動物權,我是想到既然有動物權,而且 又反對“人類中心主義”,那我們何不把人權這個概念取消,直 接併入動物權裏就行了?!因為,動物不一定是人,但是,人肯 定是一種動物。 可是,我卻從沒聽過有人提出這個主張。原因何在,我不知道。 我猜,那是因為不管怎麼樣,人總是有點“特別”。就好像兒童 有點“特別”一樣,雖然兒童也是人,我們還是把“兒童人權” 給特別獨立出來談。 我記得學生時代唸小兒科這門功課時,曾看到某本書開頭有一句 話,它說:「兒童不是縮小尺寸的大人。」也就是說,兒童和大 人“有別”,而且,這個區別並不是在於尺寸。 同樣地,人類雖然不該是什麼萬物主宰,但他也很難和其他動物 處於一種平等地位或接受所謂“平等考量”。 甘地說,他絕不為自己的生命而殺害一隻羊。對於這樣的精神, 我是很敬佩的,只是我自己做不到。可我也懷疑甘地今天如果是 為了救他的家人,他是否還是會堅持不傷害一隻小羊。如果他真 的還是這麼堅持,那我的敬佩可能就會打三五折了,因為那違反 了人性和人與人之間理應更勝一籌的感情。 我不是要把人捧得很崇高,而只是說我們很難否認人類有別於動 物的某種特殊性,承認這個特殊性並不可恥。 以妳所批評的“人類中心主義”來講好了。這個詞,也是很常聽 到。我同意人類是萬物之一,他沒有個屬於人類自身的獨特利 益,他的利益和整體利益是一致的。但我很難想像我們如何能不 以人類為中心來思考問題。動物具不具備道德地位,終究還是 “我們”在決定。 比方說,當你說生物學上就算再“低等”的生物都有可能“有益 於人類”時,這難道不也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我不是要反對或 贊成這個主義,而只是無法確切理解妳使用這個詞彙的內涵,你 好像只是把它“做字面解”,拿來當做一種“罵人”的話。 我也不知道這個說法本身如何能自圓其說;除非當我們使用這個 概念時,自己先給它某種限制,否則,我們自己就會先站不住腳 了。就好像當我反對某種 realism 時,我不會把我的 anti-realism 給膨漲到先打敗了自己的地步。比方說,我不會 說一切東西都不是客觀存在,而只是我們心靈投射出來的一個幻 影。 也就是說,當我們謹守分寸地使用概念時,我們也才不會自暴其 短。換句話說,當我們說某個概念只在“某個意義”上成立時, 雖然聽起來好像不夠博大精深、不夠炫,但它其實也比較有可能 存活。 有時候聽人家在批評什麼“人類中心主義”,感覺上,那往往只 是一種“帽子”,拿來扣在反對動物權的人的頭上。問題是,這 樣的一個主張究竟是什麼意思? 當我們要指出人與動物之間的界限不如過去想像中的那麼明顯而 深刻時,我們實在不需要硬要暗示說這個界限“根本不存在”。 我想,大概也很少人會真的這麼認為,只是“聽起來”常給人那 種感覺而已;或者也可能是批評者自己的想法其實也犯了他所批 評的那個錯而不自知。比方說,很多喜歡凡事採“相對主義”立 場以示心胸開闊的人,他的“相對主義”其實就是如假包換的 “絕對主義”。 所謂“物種歧視”也是,講起來都很動聽,但是,重點是,它是 什麼意思?我們如何可能不在物種之間,根據某種“人為的”標 準,做出好壞的比較和評價? 你提到的所謂“基於利益之平等考量”也是,當把它說得越“漂 亮”、適用範圍推得越廣時,它其實也就變得越曖昧越模糊越不 具說服力。究竟要怎麼個平等考量法?究竟它如何能不犯下“人 類中心主義”的原罪? 不管怎麼平等,當我們做考量時,難道不也是根據某種“人為” 標準在做考量?這個“某種標準”難道是天生的、先驗存在的、 天啟的,而不是“我們人類”來設定、來考量? 就好像有人若主張“職業一律平等考量”,可是,考量之後,有 的職業月入百萬,有的越入幾千塊,你說沒錯,“平等考量”並 不是“平等待遇”。這種說法我不陌生,國父在三民主義中早就 說過了,這是真平等,不是齊頭式的假平等。 問題是,這種根據種種“貢獻大小”來考量應得待遇的所謂“真 平等”,難道不也是一種假平等?因為,它在更早的一個階段就 已經不平等了。 比方說,是誰來決定哪些標準該列入考量?如果今天當家的是一 堆身高兩公尺的巨人,他們說不定會把“身高”列入“平等考 量”的標準之一。如果是我當家,我可能得考慮把近視度數列入 薪水的考量才行。 我不是要說我認為物種與物種之間有個“不帶有色眼光的真平 等”等著被我們發現,我只是不認為當我們火辣辣地批評別人是 “人類中心主義”或“物種歧視”時,自己又如何可能逃脫這些 火辣辣的指控。 也就是說,當我們要反駁某種“極端”時,並不需要藉助另一種 極端。種種動聽的詞彙仍然只是適用在“某個意義”上而已,而 不是成立於任何意義上,變成一種絕對的價值。 我能理解“人就是人,膚色不足以構成差別待遇”的道理,但 是,我不能理解我們如何可能不在物種之間做出差別待遇、做出 不同評價?我們如何能不以“人類”的有色眼光來看待萬事萬物 ?而能用一種“以萬物為中心”的無色鏡片來看這世界?除非他 是上帝,才有可能這樣“中立”吧?! 我想,再怎麼淡的顏色,也仍然是一種顏色。只有100 % 透明, 才能說“沒有顏色”,也就是說,以人類為中心只是“程度之 分”而已,而不是“有”和“無”的區別。就好像有些人喜歡說 別人是“有色人種”,可是,難道他是透明人?難道“白色”不 也是一種顏色? 簡單說,人類永遠只能以人類的眼光看世界,就好像牛羊永遠也 只能以牛羊的眼光看世界一樣。以為我們能脫掉這個必然存在的 有色眼鏡,這只是一種人類才有的妄想。 事實上,今天人類如果全部自殺,我想,這個地球以及萬物反而 能存活得更久、更好,肯定是最合乎其他動植物的利益。但是, 我們並不會這樣做,因為我們在乎的仍然是人類自己,而不是什 麼萬物平等的福祉。把人類講得太無私,仍然只是人類中心主義 下的一種自吹自擂而已。 還有一點,順便說說。我不認為你所指出的費昌勇教授的謬誤, 有謬誤或荒謬到足以讓妳做出那些火辣辣的評論的地步。在“動 物權”和“動物福利”這兩派想法的對立中,費老師顯然是站在 “動物福利”這一邊,而不認為我們該賦予動物一種“權利”。 我對這類討論都不太熟悉,但是,我不覺得你所指控的那些費氏 說法本身有離譜到妳說的那種地步。不但不離譜,我想,他事實 上也相當程度代表了“動物福利”一方的看法。我要說的是,這 些想法並不可笑,也不荒謬。至於費先生的“邏輯推論”的確是 不太好,但是,妳的“邏輯推論”也沒有很好啊。 為“動物福利”辯護而反對“動物權”的人是怎麼說的,我不清 楚。但是,我是蠻疑惑,既然到了“權利”的地步來,那應該是 很嚴重,不能隨便拿來論斤稱兩地“考量”才對,不管是考量些 什麼。 因為,所謂“權利”,by definition,應該是本身有一種獨立 於外在條件的絕對性和神聖性才對,可是,為什麼一方面卻又能 那麼廉價地考量來考量去? 比方說,我對 Peter Singer 的“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立場和他的“動物權”是怎麼個相容法是蠻 納悶的。難道妳不這麼覺得嗎?實際上我也沒有讀過他的書,哈 哈,這得老實說才行。我只是被迫如雷灌耳,因為他太有名了。 我以上講的,都不過是一種外行人的“隨口說說”或“納悶”而 已。不管是動物權或動物福利,我自己是沒有支持哪一方的說 法。 至於台北市那個“處罰餵食流浪狗”的政策,那是真的嗎?如果 是真的,那真是一項醜聞。怎麼可能會有一種理想的達成是以處 罰一個人的憐憫之心為代價? 如果我能用科學數據證明“禁止把倒在地上的車禍傷者送到醫 院,可以有效減少車禍”,那麼,我們是不是也要立個法,強迫 大家必須見死不救? 這政策就是一種“功利主義”式的考量,藉著加減乘除來求得一 個所謂“最大的利益”。對於控制某些外在的東西上或許真的 “有效”,但它同時也在無形中失去了更多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1.2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