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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_LOVE_4BEAM 看板] 作者: Iverigma (秦淮江月賦神州) 看板: I_LOVE_4BEAM 標題: 消費者權益 時間: Sun Jan 20 11:05:54 2002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씊道歉了事,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 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 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 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 ,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 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ps: 請用力的傳,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 今天一定有很棒的事發生在你身上,加油! -- Origin:<不良牛牧場> zoo.ee.ntu.edu.tw (140.112.18.36) Welcome to SimFarm BBS -- From : [61-230-7-154.HINET-IP.hinet.net] > -------------------------------------------------------------------------- < 發信人: eeww.bbs@bbs.ntu.edu.tw (hi~~), 看板: NTULibrary 標 題: Re: [轉錄]消費者權益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Sun Jan 20 18:34:55 2002) 轉信站: Ptt!news.ntu!Palmarama 那如果抓到也該依校規辦理吧 那....還是小心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