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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moto (歲月無聲) 站內 Story 標題 【緋樓筆記】網路著作權系列[01] 時間 Fri May 14 19:56:00 1999 ───────────────────────────────────────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五。 在一次向法院調閱卷宗的機會裡,發現一份關於網路方面著作權的相關 研究報告,為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內政部辦理,由「資策會科技 法律中心」所執行的「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第二年報告)」 。 報告中列舉出與著作權相關的條文研究,基本的著作權概念均為「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對於「網路」此一傳播介面亦囊括進「著 作表演」,就如同一般傳播媒體,舉凡電視、廣播以及書籍刊物等均為傳播 途徑,均受著作權法之約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傳播」的概念下,著作品除經由原著作人以 及被授權人得以重製並「散播」,其它人不得任意重製「散播」(除具有圖 書館、教育以及新聞等用途)。其中一條文更列舉出如原著作人有標明「未 經同意,不得轉載」字樣,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它人等不得隨意「重製 並散播」該作者文章。 以上所提出的內容,是個人在看完該報告的法規後整合提出,針對一般 概念的分享。如果對資策會網科技法律中心此報告有興趣者,可逕由以下網 址查詢閱讀:http://stlc.iii.org.tw/netlaw/htcpright/index.htm。 在個人意見方面,依然跟之前所表示意見相同,對於他人的著作抱持尊 重的態度,能夠在分享時候,註明原作者出處來源或者含「轉貼」「轉載」 等字樣以示非個人著作,在原作者表明請經同意始得轉載的情形下,也請尊 重原著作人之聲明。小小的動作,卻能使合法者更受保護,非法者更無所遁 形,何樂而不為? 關於「重製」與「散播」方面,作者有權利重製並散播的權利,衍生出 來下一個概念:作者將文章(表演)張貼於轉信板面是分享給閱讀該轉信板 讀者,但並無同意為他人隨意轉貼到其它版面。同時,擁有ISP或者FTP者不 需為系統自動之重製與散播行為負則(除蓄意行為)。 由於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各國(如美國、德國等)均因應潮流陸續成 立智慧財產權與網路著作權等相關法令,顯示出網路著作權不應被忽視,也 應教育一般使用者有正確的觀念,杜絕網路蓄意非法的行為產生。 心得報告[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c190.f7.ntu.ed > -------------------------------------------------------------------------- < 作者: shamon (水晶) 看板: NTULulala 標題: Re: 『轉貼』【緋樓筆記】網路著作權系列『01』 時間: Fri May 14 23:27:12 1999 上面那篇文章 是我經原作者同意 從成大貓咪轉貼過來的 大家看看吧 網路著作權的問題 我已經在版上提過一次了 版上常常有學弟妹跟大家分享一些好文章 所以藉此提醒大家注意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pc190.f7.nt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