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銜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為「台灣大學醫學院
代表醫學院全體同學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和諧團結,提高學術風氣,積極參與校園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址於台灣大學醫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得為會員。
二﹑贊助本會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各醫院醫療從事人員協助本會共同推廣各項活動者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參政權>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次屆會長及罷免該屆會長之權。
二﹑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
三﹑本會會員若對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或章程修正案有疑異時,得進行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六條 <參與活動權>
一﹑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二﹑本會各種刊物贈閱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之榮譽。
五﹑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第三章 立法
第八條 <系代表大會>
醫學院學生會設系代表大會,為醫學院學生會之立法機構。
第九條 <系代表>
系代表大會之「系代表」任期一學年,每系一名,原則上由
醫學院各系系學會長擔任,亦可由各系自行產生。
第十條 <職權>
一﹑認可會本部之幹部,監督會本部之運作
二﹑質詢會本部之報告與審核年度預算。
三﹑收集各系同學之意見,提案交付會本部執行。
四﹑議決系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修改章程。
六﹑協助推動院學生會之活動。
第十一條 <定期大會>
一﹑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系代表互推產生,負責通知會本部協助召開定期大會。
二﹑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需召開定期大會,之後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召集人可視實際須要增減開會次數,但以一學期不得少於三次為原則。
三﹑非遇緊急事故,會本部應於定期大會前七日送達開會通知。
四﹑系代表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系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臨時大會>
一﹑大會有左列事由之一得召開臨時大會:
1.會本部於必要時,由會長召集之。
2.經一名以上系代表提出,兩名以上連署,由會本部召集之。
二﹑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三條 <組織>
會本部任期一年,採會長內閣制。
第十四條 <任務>
1. 代表本會會員,積極參與校園事務。
2. 辦理學術座談會暨學術演講。
3. 辦理各項體育康樂活動。
4. 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並促進全院團結。
5. 加強與其他學院之聯繫。
第十五條 <職責>
1.遵守並執行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處理一切會務。
3.協助召開系代表大會。
4.全體會員複決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事件之全權處理。
第十六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
第十七條 <副會長>
一﹑本會置副會長若干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二﹑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
第十八條 <常設部門>
一﹑醫學院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
1.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掌理有關公文收發,行政協調及
文書檔案管理等庶務事項。
2.公關部:掌理本會內外聯絡溝通及募款等事務。
3.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文康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4.體育部:掌理本會各種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5.學術部:掌理本會各種學術研討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6.總務部:掌理本會財務企劃及經費收支事項。
7.文宣部:掌理本會各種宣傳物之製作。
8.宣傳部:掌理本會各種宣傳物之張貼及動態宣傳。
9 . 權益部:收集與本會會員權益相關資訊。
10. 諮詢部:由高年級學長組成,提供各部門相關資訊。
二﹑會長可視實際情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會務。
第十九條 <任命與代理>
一﹑各部門視實際情況需要,設部長若干名,由會長遴聘之。
二﹑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遴聘會員協助工作。
第二十條 <繼任及補選>
一﹑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中互推一人代行之,至原任期屆滿會止。
二﹑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秘書長代理會長職阞,並應於三週
內舉辦會長之補選,但所餘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舉辦補選。
第五章 選舉﹑罷免﹑複決
第二十一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會長之選舉>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自七月一日起就任,不得連選連任。
二﹑會長候選人資格為:
1.本會會員。
2.未曾受過記過以上之處分。
3.當選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無任何二科不及格者。
三﹑會本部應成立選舉委員會,聘請醫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設監查委員數名。
四﹑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採多數決。
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贊成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之五分
之四始當選。
五、無人參選時,由系代表大會代行事務,並由召集人擔任代理會長,代表出席
各項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長之罷免>
罷免會長之程序同第二十四條"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二十四條 <全體會員之複決>
一﹑複決之程序如下:
1.連署:需有五名以上之會員提案,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交由會本部處理
複決過程。
2.法定人數:投票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
3.決議:採取表示意願人數之三分之二決,其效力得推翻班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所繳納之會費。
二﹑會費額度,由系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三﹑學校補助及其他捐助。
第二十六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下列二者之一:
1.會長。
2.系代表一人提出,三人以連署。於系代表大會中提出。
經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交由系代表大會採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 <施行辦法及日期>
本章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由醫學院系代表大會決議,
經由會本部呈報學務分處及醫學院院長,核准後公告並施行之。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由醫學院系代表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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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T U MSA 醫 學 院 學 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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