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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全銜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為「台灣大學醫學院代表醫學院全體同 學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和諧團結,提高學術風氣,積極參與校園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址於台灣大學醫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得為會員。 二﹑贊助本會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各醫院醫療從事人員協助本會共同推廣各項活動者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參政權>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次屆會長及罷免該屆會長之權。 二﹑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 三﹑本會會員若對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或章程修正案有疑異時,得進行全體會員之複 決。 第六條 <參與活動權> 一﹑參與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二﹑本會各種刊物贈閱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之榮譽。 五﹑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第三章 立法 第八條 <系代表大會> 醫學院學生會設系代表大會,為醫學院學生會之立法機構。 第九條 <系代表> 系代表大會之「系代表」任期一學年,每系一名,原則上由醫學院各系系學會長擔 任,亦可由各系自行產生。 第十條 <職權> 一﹑認可會本部之幹部,監督會本部之運作 二﹑質詢會本部之報告與審核年度預算。 三﹑收集各系同學之意見,提案交付會本部執行。 四﹑議決系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修改章程。 六﹑協助推動院學生會之活動。 第十一條 <定期大會> 一﹑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系代表互推產生,負責通知會本部協助召開定期大會。 二﹑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需召開定期大會,之後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召集人可視實際須要增減開會次數,但以一學期不得少於三次為原則。 三﹑非遇緊急事故,會本部應於定期大會前七日送達開會通知。 四﹑系代表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系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臨時大會> 一﹑大會有左列事由之一得召開臨時大會: 1. 會部於必要時,由會長召集之。 2. 經一名以上系代表提出,兩名以上連署,由會本部召集之。 二﹑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三條 <組織> 會本部任期一年,採會長內閣制。 第十四條 <任務> 一﹑代表本會會員,積極參與校園事務。 二﹑辦理學術座談會暨學術演講。 三﹑辦理各項體育康樂活動。 四﹑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並促進全院團結。 五﹑加強與其他學院之聯繫。 第十五條 <職責> 一﹑遵守並執行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一切會務。 三﹑協助召開系代表大會。 四﹑全體會員複決之處理。 五﹑其他臨時事件之全權處理。 第十六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 第十七條 <副會長> 一﹑本會置副會長若干人,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二﹑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 第十八條 <常設部門> 一﹑醫學院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 1. 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掌理有關公文收發,行政協調及文 書檔案管理等庶務事項。 2. 公關部:掌理本會內外聯絡溝通及募款等事務。 3. 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文康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4. 體育部:掌理本會各種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5. 學術部:掌理本會各種學術研討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6. 總務部:掌理本會財務企劃及經費收支事項。 7. 文宣部:掌理本會各種宣傳物之製作。 8. 宣傳部:掌理本會各種宣傳物之張貼及動態宣傳。 9. 權益部:收集與本會會員權益相關資訊。 10.諮詢部:由高年級學長組成,提供各部門相關資訊。 二﹑會長可視實際情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會務。 三﹑如該學年度無人參選會長,則由系代表互推選出之會長得將常設組織縮編為活 動部﹑財務部﹑兩性平等委員會﹑權益部﹑秘書部。 第十九條 <任命與代理> 一﹑各部門視實際情況需要,設部長若干名,由會長遴聘之。 二﹑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遴聘會員協助工作。 第二十條 <繼任及補選> 一﹑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中互推一人代行之,至原任期屆滿會止。 二﹑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秘書長代理會長職務,並應於三週內舉辦會長之補選 ,但所餘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舉辦補選。 第五章 選舉﹑罷免﹑複決 第二十一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二十二條 <會長之選舉> 一﹑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自七月一日起就任,不得連選連 任。 二﹑會長候選人資格為: 1. 本會會員。 2. 未曾受過記過以上之處分。 3. 當選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無任何二科不及格者。 三﹑會本部應成立選舉委員會,聘請醫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設監查委員數名。 四﹑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採多數決。 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贊成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之 五分之四始當選。 五﹑投票方式為各系各班之班級代表皆設投票所,投票時間為期三日,並於第三日全 天同時於醫圖、男二舍、女六舍、公衛大樓、檢驗大樓、牙醫系館設置投票所。 六﹑無人參選時,由系代表大會選出之召集人擔任該學年度之會長,代表出席各項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長之罷免> 罷免會長之程序同第二十四條"全體會員之複決"。 第二十四條 <全體會員之複決> 一﹑複決之程序如下: 1. 連署:需有五名以上之會員提案,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交由會本 部處理複決過程。 2. 法定人數:投票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一。 3. 決議:採取表示意願人數之三分之二決,其效力得推翻班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所繳納之會費。 二﹑會費額度,由系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 三﹑學校補助及其他捐助。 第二十六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 一﹑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下列二者之一: 1. 會長。 2. 系代表一人提出,三人以連署。於系代表大會中提出。 經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交由系代表大會採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 <施行辦法及日期> 本章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由醫學院系代表大會決議,經由會本部呈報學務分 處及醫學院院長,核准後公告並施行之。 (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由醫學院系代表大會修訂) 黃體字為本次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