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十二學分者,不能畢業。
2.八十六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生命科
學(G4)四大領域,各課程所屬領域列於備註欄內。
3.加有「G」字號課程表示經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定之課程,選修未列G字號課程,不
計入通識學分。
4.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如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G1之通識課程)亦
不計入通識學分。
5.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1.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2.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其中任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6.通識課程若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學分採計
方式如下:
1.若超過二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僅採計二學分。
2.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7.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如機械系所開「工程與生活」領域為G1234,中文系屬人
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可選擇計入社會科學、物質科學或生命科學領域;機械系屬
物質科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則可選擇計入人文學、社會科學或生命科學領域)。
2.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修習,皆可承認其通識學分;但八十八學年度(
含)以後入學學生,選修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一
門為通識學分(如:機械工程系學生若選修所屬領域為G23及G1234二門通識課程,
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如選修不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則不受此
限制。
8.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充抵之通識課程學分
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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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