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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本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外活動 安全輔導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 (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本校九 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確保本校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預防意外事故之 發生及遇難時有效發揮積極救護功能,依據教育部「加強維護學生安 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或學生社 團舉辦之學生校外團體旅遊、訓練、競賽或展覽等活動。有關校外教 學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校外活動安全,應採 取下列作為: 一、利用各種集會時間、相關課程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請專 人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二、要求社團負責人參加學校社團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含校外 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 法之行為。 三、前款課程內容及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相關資訊應放置於學務處學 生活動安全資訊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以加強安全教育宣導。 第四條 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出發前一週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未成 年參加同學之家長同意書、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 應投保旅遊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等資料送交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如因天候等因素使活動可能導致危險時,應 依學校建議延期舉辦或取消活動。 二、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 予以任務編組;且需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三、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 、疫情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如於 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中止活動,如無法立即 返家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四、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別注意安全;且需依計畫 時間返回,如有事先離隊者應向活動負責人報准。 第五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時需要尋求協助或發生意外事故,應立 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即時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 善之照料。 第六條 校外學生活動(含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 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如違反規定,除由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 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應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獎懲辦法 處理。 第七條 活動負責人於活動結束返校時,應立即回報生活輔導組 ,其活動成果得列為學期敘獎之依據。 第八條 舉辦校外教學時,由各教學單位或授課教師衡酌辦理地 點之安全性,參照前述規定或另訂辦法,為必要之處置。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務 處學生活動安全資訊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 宣導,使學校能夠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 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核備並報教 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