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系學會會長慶蔚、副會長繼正,以及下學年正副會長當選人伯爵、慧貞
(依學校行事曆,96學年度將於2008年8月1日始結束,故請容我為此區分),上週看到這次
新修改的系學會章程,十分訝異,也十分遺憾。這次章程修改的內容部份,顯然嚴重侵害
醫學系全體同學,作為台大醫學系學生基本能享有之權利,並且使系學會陷於自毀合法正
當性與代表性之泥淖!其理由有三:
(1) 法律上,台大醫學系系學會作為台大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由全體醫學系學生共
同組成。其設置之目的依台灣大學校內組織與學生自治團體設立辦法,應為促進學生自
我管理、增進學生權益、照顧學生在校生活之必需,為一學生福利組織。不得亦無權以任
何理由,排除任何一位在學之本系學生成為會員、並享會員應享之基本權利。
觀諸大學法第33條第二段即已明定”學生為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之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且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 又加訂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
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
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此二條文除明確指出,擁有學籍身分即為當然會員,而且是否繳納會費並不得影響學籍;
此外,尚限制向會員取得之會費收入之用途範圍,必須與權益、生活、學習有直接之相關
,始得支出(至於學校之補助或自行對外募款所得,則不在此限)。或許有人看到法條文字
會誤以為,其所指之學生會並不包括系學會,此其實是錯誤的看法。審其文字乃指”學生
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作為醫學系學生自治組織之醫學系系學會,必然至少包含在後
段所謂”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那麼,如果其後明文得收取會費之學生會,並不包含各系
系學會的話,反面的結果。依法各系系學會將不得收取會費,反而更不利於系學會之運作
,應非本意。故該條文所指之學生會,應適用於各系及各院學生所共同組織之學生會。
總結上述,此次章程的修改後之會員資格限制第二項,顯已逾越母法規範授權之範圍
。既已違法,即無效力,應比照修正前之資格限制,凡醫學系在學學生即為當然會員。如
系學會於運作上,有實質剝奪會員基本權利之情事,比如於工本費外另要求繳交會費始得
領取通訊錄或其他相類似之情形,即應送學校議處。
(2) 正當代表性上,台灣大學醫學系系學會,既為由全體系內在學學生共同組成,對內
以增進同學福祉為宗旨,對外並代表醫學系全體同學之學生自治組織,今天ㄧ旦將ㄧ部分
,甚至是大部分之醫學系學生排除於會員之外,對外將失去代表”台大醫學系全體學生”
之代表能力,對內管理亦失其對全體同學之拘束力(頂多僅得拘束名義上之會員)。如此將
使醫學系系學會之地位,淪為僅相當於一般性社團,專職處理該社社內關於社員之事務。
最嚴重之後果,連所舉辦之活動,亦不能自稱代表台大醫學系全體,包含醫學營、醫學之
夜、醫學系新生迎新宿營等,都只好脫手或更名;另外學校經費補助之申請,將僅能比照
一般性社團辦理,亦無正當性於接受系上授權而為公眾資源分配事項。此等後果,皆有違
當初設立系學會之原旨,破壞系學會歷來實踐上所扮演的腳色,亦對學生之權益、福利有
實質負面之影響。
(3) 程序上,章程之修改,僅依章程規定由各年級班代充當監事,行使表決權,並監督
系學會之財務、實際運作情形。觀條文之簡略,現實行政作業之粗糙,監事會議於任期內
並無固定召開,且縱以臨時會召開,次數過少(據我所知,本年度僅開過一次正式的會議)
,根本無法達成章程所設定的監督功能,也無從滿足對系學會運用所收取之會費把關之功
能。公佈財務收支最終只能成為空包彈。如此,面對ㄧ學期600元之費用,依價格原理,
繳費的同學若非是能由系學會取得高於常人之效益,就是根本非繳不可的人,不然就剩下
不知道系學會費其實非強迫收取、或具極度正義使命感者。基本上,繳系學會費就如同繳
稅,最公平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費率低,但收取來源十分廣泛。而現在這樣過高的費率,
配上一個缺乏監督與制衡,典型球員兼裁判之支出單位,正與上述的原理相悖,幾乎可以
視為是設計來懲罰這些有繳費的人的。
綜合上述,我想簡潔直接的做以下結論:任何人都必須承認,系學會是大家有繳錢才
有可能運作辦事的。但是今天如果是要用這種違法無效的規定來迫使大家繳費,並且
制度設計上造成使少數的人必須負擔全體支出,而這個支出又實質上根本欠缺堅督的情形
,我相信是絕大多數醫學系的同學,在了解事實後,必然會無法接受的。
我知道無論是現任或是將繼任之正副會長們,都絕對是有能力把系學會運作得有聲有
色的人,也是負責任、有熱誠,堅持做正確事情的人,所以我才敢貼出此文,以期待諸位
正視此一嚴重問題,並能予以制度性的解決。
med92 林志豪
※ 引述《papercut (思考要的及能給的)》之銘言:
: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 而成立,為代表台灣大學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
: 會)。
: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訂。
: 第三條 本會宗旨:
: 一、 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 二、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及其他各醫學院醫學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 三、維護及爭取本系之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辦公室。
: 第二章 會員
: 第五條 本會會員需符合以下資格,始為本會會員:
: 一、台灣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
: 二、當學期已繳交本章程規定全部應繳交之會費。
: 第六條 會員之權益如下:
: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罷免權。
: 二、參加本會與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所辦各項活動。
: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 一、每學期按時繳納會費。
: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 第八條
: 一、 本會將遴選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 二、本會並置設副會長一至二人,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 三、本會執行長將由前二款人員選任之。
: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 第十條 本會將置下列機構:
: 一、理事會。
: 二、監事會。
: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由副會長兼
: 任,並設下列各單位:
: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務文書、會議通知、記錄及公文往來等,並辦理本會各項選舉。
: 二、學術部:負責學術演講、系報出版及相關之學術活動,並召集系刊編輯小組,負責系
: 刊之編輯、出版。
: 三、總務部:負責本會財產之管理、經費之保管與出納、編排預算、整理結算及公布帳目
: 。
: 四、活動部:負責迎新、送舊及本系其他康樂活動。
: 五、體育部:負責承辦系內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系盃相關事務,並輔助各系隊之成立與發
: 展。
: 六、公關部:負責製作通訊錄及校友與實見習生之服務、溝通、聯誼,聯絡各年級同學間
: 之感情,辦理其他相關之校友事務,並執行與校外單位之溝通、交流。
: 七、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宣傳品之製作。
: 八、網路部:負責本系之網頁製作、維護及本系BBS站管理。
: 九、國際事務部:負責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各項活動之推展以促進本系與國
: 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
: 十、資訊部
: 十一、宣傳部
: 以上各部會部長由會長提名任命之。部員由部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 理事會得視實際運作情形,機動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並得增設臨時部門以供調度。前項
: 臨時部門存續期間為一年。
: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均為理事會之理事,前項人員於理事會
: 議中具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
: 第十三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理事互
: 推一人代理之。前項理事推出之代理人,須經監事會同意。
: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構。各年級設監事一名,由該班班代兼任之
: ,任期半年。各年級選任班代前,應行公告如下:「各年級班代當選後,當然成為本會監
: 事,任期半年」。監事會議之主席、副主席,於每次開會前由監事互推之。
: 第十五條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 一、 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 二、 每學期中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議,聽取理事報告該學期之各項活動內容及經費運
: 用情形,且須於學期末審核決算。
: 三、 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程序。
: 四、 監事就理事互推之代理人,行使同意權。
: 五、 變更修改章程。
: 六、 制訂會務施行細則。
: 七、 監事對於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應對其所屬年級成員負報告務。
: 第十六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熟悉本會會務者擔任,以備會務推展。
: 第五章 會議
: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 第十九條 定期監事會議由監事主席召開,召開時間如下:
: 一、 每學期中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議。
: 二、 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
: 第二十條 各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議,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畫、進度,並接受監事之質
: 詢。
: 第廿一條 監事主席得召開監事會議,並得要求或拒絕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 第廿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系之重大情事。
: 第廿三條 監事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代表一名,代表監事參加會議,享有相
: 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 第廿四條 定期監事會議應邀請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導監事會議。但臨時監事會不
: 在此限。
: 第六章 經費
: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一、 會員每學期所繳之會費,九十六學年度前入學者,每學期繳交新台幣三百元;九十
: 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每學期繳交新台幣六百元;繳滿一千八百元後即具會員資格不
: 須再行繳交會費。
: 二、 課外活動組補助。
: 三、 外界贊助。
: 四、 本會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 五、 非本會會員參加本會某些活動所繳之費用;擬對非會員另定收費標準;
: 或遇特殊活動,非會員參加者繳交與其同年級之會員自入學以來所繳
: 交之會費總額,須報請監事會議通過。
: 六、 上列款項之孳息。
: 第廿六條 理事會得提出會費調整案,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
: 監事之同意後,報請主任核准,於次學期起施行。
: 第廿七條 預算
: 系學會全年之預算需於當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提出,合併系學會前一學年之財務報表報於提
: 交後兩周內由監事會議通過;系學會學期中可視需求調整預算並由監事會議追認後通過。
: 第七章 交接
: 第廿八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在每年之六月份完成。
: 第廿九條 理事會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監事會監督之。
: 第三十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 一、 本會會印、會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 二、 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 三、 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 四、 存檔之各部資料。
: 五、 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 第八章 附則
: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監事
: 連署提出,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後修改之。
: 監事無法出席監事會議,必須指定代表出席。
: 96學年度台大醫學系系學會
: 會長 陳慶蔚
: 副會長 黃繼正 修訂通過
: 200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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