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o (秦亡三日屍骨已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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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北市刑警法律諮詢網回覆醫技導論的相關問題
時間Wed May 7 22:35:29 2003
陳先生:您好!
本局為健全尿液採驗作為,落實尿液採集、封緘、保管、送驗程序之全程管制,
並防止所採取嫌犯尿液遺失、攙假、稀釋、調包,送驗及繳交贓物庫日期遲延等
缺失,特訂定相關尿液採驗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一、於採集尿液檢體時,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防尿液檢體被攙假、稀釋或
調換,但應儘量顧及受檢者隱私之保護。防範措施如下:
(一)採集尿液檢體應於採尿室內進行,為防止尿液檢體於採尿室被稀釋,採尿
室之馬桶水槽應加入藍色馬桶清潔劑,以保持水槽內之水均為藍色水,並
且無其他水源。
(二)採尿前採尿人員應請受檢者脫去足以夾藏攙假物質之衣物,如外套等,並
將個人之手提箱、皮包等隨外套放置在外,但可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
(三)受檢者於採尿前應先洗手並烘乾,受檢者洗手後應與採尿人員一起,並不
得接觸水槽、水龍頭、清潔劑及其他足以攙假之物質。
(四)發生緊急事件,無法找到符合規定之採尿室,或由於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採
尿室,但又必須立即採集尿液檢體時,可依下列步驟辦理:受檢者可由一
位同性別之採尿人員陪同至專用公共廁所(於各單位現有廁所中選擇設置
)採集尿液,並於專用廁所之馬桶水加入藍色馬桶清潔劑,該人員於採尿
過程應留於公共廁所內,但應留於隔間外,採尿人員應要求受檢者於檢體
交出前不可沖水,檢體交至採尿人員後,受檢者再依指示沖水及洗手。
(五)尿液檢體採集後,必要時立即測量溫度,溫度測量設備應能正確反應檢體
之溫度,並不得污染檢體,採尿後至測量溫度之時間不得超出四分鐘。
(六)尿液溫度若超出攝氏三十二度至三十八度範圍,即有攙假之可能,此時受
檢者應在同性別採尿人員監看下,於同地點儘快重新採尿,兩件尿液檢體
應同時送驗,又受檢者尿液之溫度超出範圍時,亦可應其要求量口溫以確
認之。
(七)採尿後,採尿人員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有浮懸物存在
,發現有任何不尋常之跡象時,應詳實紀錄於「毒品案件尿液委驗單」之
檢體重要特殊跡象欄內。
(八)受檢者出採尿室至尿液檢體封緘前,尿液應保持於受檢者及採尿人員之視
線內,若有必要移至另一採集瓶或分裝成兩瓶時,亦應於受檢者之同意及
監視下進行,尿液檢體分裝及封緘過程應設置監錄系統全程錄影,錄影帶
至少保存三個月後重複使用。
(九)採取尿液,於封緘之前應予確認受檢者身分及尿液歸屬是否有誤,瓶口及
瓶身均應貼封條,瓶身封條由監採人註明尿液檢體之編號、案由、採尿時
間、採尿地點及監採人,並於瓶口及瓶身封條上捺印嫌犯左拇指指紋,注
意不得載示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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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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