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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理小說必須給讀者與偵探同等的機會去推理,解決謎團。 因此所有的線索要寫清楚。 2. 除兇手對偵探佈置的謎團之外,作者不可另外以文字描述向 讀者佈置詭計,使讀者發生混亂。 3. 推理小說不可加入戀愛故事,因為這容易使純粹的鬥智遊戲 ,滲透不純粹的情緒,以致引起推理的混亂。推理小說的主 旨在於尋出真兇,而不在談情說愛。 4. 不可設定偵探自己,或搜查當局人員為兇手。 5. 兇手必須從邏輯的推理過程中查出。不可依靠偶然或巧合, 以及無推理根據的自供。 6. 推理小說需要設定偵探,由他來收集解謎的線索,從而找出 真兇。 7. 推理小說絕對要有殺人事件,死者死得越乾脆越好。殺人以外 的犯罪不易引起讀者興趣,以此寫出洋洋灑灑的大長篇也未免 小題大作。 8. 推理小說的謎團必須以嚴格而自然的方式去解決。不可使用占 卜、乩童、讀心術、降靈術、水晶透視術等關乎超自然力的方 法去解謎,這樣才能使讀者具有和偵探同等的智力競爭。 9. 偵探只要一人。過多偵探往往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攪亂讀者 邏輯思考的脈絡。 10. 兇手在故事中,必須是主要人物之一。作者不可將兇手定為與 故事毫無瓜葛的局外人或無足輕重的小角色。 11. 不可設定「使用人」為兇手,如秘書、馬伕、園丁、傭人、守 門人、廚師等人。兇手在故事中,須具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 識判斷不會犯案的人物。 12. 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兇手只要一個。不過可以設定共犯,只 是犯案的全責還是在兇手。 13. 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作為推理小說的主體。 這類小說應屬冒險小說,而設定犯罪集團作為兇手避難之處, 對讀者和偵探的鬥智機會,也是不公平的。 14. 殺人方法需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發現化學新元素,或是發明 珍奇毒藥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不允許的。 15. 案件自發生到搜查,需保持一貫性,以便供讀者參與推理。作 者本身要有適當的誠實和運動家精神,如有洞燭機先的聰明讀 者,即可由其邏輯分析,和偵探同時找出兇手。作者不可以故 意隱藏重要的破案線索。 16. 推理小說不需要用很長的篇幅來描述與故事進展無關的事物。 比如文學性的粉飾、完美的寫景等。因為讀者只想涵泳作品中 的智慧遊戲,其餘皆為繁詞冗句。 17. 不可將兇手設為強盜、山賊、海盜等職業犯罪者。如此的設定 毫無鬥智的魅力可言。 18. 解決案件時,不可到了最後關頭,以自殺或事故死亡的情節作 結束。這樣是虎頭蛇尾的作品。 19. 推理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個人性的。如國際陰謀政變戰爭 ,屬於間諜小說的範圍。 20. 最後列舉幾項「凡是具有自尊心的推理作家」,不會使用的方 法: a. 犯罪現場留有煙蒂,則判定吸同樣香煙的人為兇手。 b. 強迫嫌疑犯自白。 c. 留假指紋在犯罪現場。 d. 找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在犯罪現場的狗沒吠,以此判定兇手和被害者是熟人。 f. 揭開謎底時,才告知讀者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g. 使用皮下注射器,或即刻死亡的毒藥。 h. 警官到達後才成立的密室。 i. 由訊問的連鎖反應實驗斷定兇手。 j. 到故事快結束時,偵探由暗號找出兇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達因為美國解謎推理小說大師,傑作有「格林家命案」、「主教謀殺 案」等。 <推理小說二十則> 發表於 1928 年,所以其中一部分內容已不 適合現今的創作環境,但站在本格解謎小說的立場看來,依然頗具參考價 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S.節錄自「推理雜誌」 3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