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3.htm
一、港、臺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 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到香港從事投資 、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 香港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 間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海、航運交通,依 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臺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香港地區, 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為方便臺灣居民出入香 港,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 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 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 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臺灣地區的有關民 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 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 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 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臺灣現有在香港的機構及人員可繼續留存,他們在行 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 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 鼓勵、歡迎他們為國家統一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作出 貢獻。
資料來源: 本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中央通訊社剪報 查詢系統」 八十六年六月廿三日,人民日 報(大陸版)三版,關鍵詞:錢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