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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繼續講下去,1951年9月12日,當日本的吉田茂內閣尚未決定和哪一個 中國政府簽和約的當口。ROC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在台北發表了談話,表示中 華民國政府願意以舊金山和約?藍本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顯然地,ROC為了 藉簽訂對日和約來宣示自己才是代表中國的「正統」而先發制人。10月25日, ROC駐日代表董顯光拜會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岡崎勝男,商討締約事宜,岡崎 在會中談到:「我們現在的政策是要慢慢等待時機,以待日本實現獨立自主 後,研究何時同中國簽訂和約或選擇中國的哪一方問題,我國歷來尊重中華 民國政府,遺憾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只限于台灣。」 1951年11月26日,日本國會迅速批准了舊金山和約,而在選擇要和哪個「中國」 訂約的問題上,吉田茂首相說:「日本現在有選擇媾和對手之權,對于如何行使 此權,應考慮客觀環境,考慮中國情形以及其與日本將來之關系,不擬輕予決定。 」當時日本政府還搞了個民意調查,詢問國民欲與哪一個中國來締約,結果38% 贊成與ROC締約,38%贊成與PRC締約,24%無所謂。同時,ROC駐 美大使顧維鈞在美國積極奔走,希望美國政府促成中(ROC)日和約的簽訂 ,美國政府雖然在舊金山和約前表示「和哪一個中國簽約,由日本政府決定。」 實際上卻於1951年12月10日派國務卿杜勒斯造訪東京,向吉田茂政府直接了當 地表示,「希望」日本政府儘快與ROC訂約。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在台北由雙 方代表葉公超、河田烈簽字。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 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是對舊金山 和約第二條的內容做再一次的確認,有趣的是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 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 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當然包括了1894年的馬關 條約。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篇和約中,多次提及了「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 局」,足見當時雙方代表都把「中華民國政府具有對台灣島的主權」這個命題 視為理所當然,不會沒事找事地來寫一個「日本國將對台灣地區的權利轉移給 中華民國政府」。這些外交大員大概作夢也不會想到,那時被視為理所當然的 common sense,在幾十年後會被某些人士拿來玩文字遊戲吧。 在做總結之前,讓我們再來看看1972年9月29日,在北京發表的「中(PRC)日 共同聲明」。由於中共官方也有把對外條約用中文擴大解釋的壞習慣,姑 且咱們就用日文的資料直接翻譯成中文吧,有興趣的網友可到 http://list.room.ne.jp/~lawtext/1972Japan-China.html: 第一條 日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迄今為止的不正常關係,於此共同聲明發出之 日起宣告終止。 第二條 日本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再次強調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 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立場表示充分的理解與尊重。 並堅持波茨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 (下略) 波茨坦宣言第八條:開羅宣言的條項必須予以履行,而且日本的主權必須被限定 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指美利堅合眾國大統領、中華民國政府主 席、大不列顛聯合王國首相)決定的諸小島。 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4日宣布無條件投降的同時,也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 好玩的是,開羅宣言中,明言「滿州、澎湖、台灣」應交還「中華民國」,回過 頭來看,在中日共同聲明中,提到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是蠻奇怪的。蓋日本政府 依「共同聲明」已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卻又重申堅持接受波茨坦宣言中, 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這就無法說明在1972年之後,日本政府到底認為台灣島是 屬於哪個中國的。或許對後代有志於研究這一段歷史的人士而言,比起「台灣 主權未定論」來說,「中國代表權未定論」才更應是探討的重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29.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