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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半夜,還是很有精神,po點文章來賺錢:p 先聲明一下,這篇文章並不是我自己寫的, 是從 O'Reilly 的 Running Linux 中文本抄下來的。 我自己覺得這篇講得還算淺顯,也提到了一些其他版權的觀念, 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繼續看下去。 也因為沒有經過原作者授權,用字也稍有修改, 如果和原文意義不合,那都是我的錯,敬請原諒。 也因為如此,希望大家在這兒看看就好,不要到處轉錄讓我惹上麻煩:) Linux 的版權適用於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大眾公有版權),簡稱為 GPL; 所謂的 GPL ,是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 為了 GNU 計畫而發展 出來的,目的在於替 free software 的發行與修改訂定規範;此處特別說明,"Free" 這個字在此所代表的精神在於「自由」,而「免費」只是附帶的好處之一而已,而 GPL 往往容易被人誤解,希望這裡的說明能夠讓您瞭解 GPL 的範圍和目標,以及它對 Linux 所產生的深遠影響。 原本 Linus Torvalds ( Linux 之父 ) 的發行策略,是採取比 GPL 限制更多的 授權許可,他讓軟體得以自由且免費的發行和修改,但是阻止任何在軟體發行與使用 時的金錢交易行為,而 GPL 允許人們販賣自由軟體,並從其中賺取利潤,但是不允許 限制其他人發行該軟體的權利。 首先要澄清的是,在 GPL 下的「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 並不是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 的軟體是沒有取得版權的,顧名思義,它是公眾所有的; 另一方面,對於適用於 GPL 的軟體而言,軟體的作者是有取得版權的,這表示, 該軟體受到標準的國際版權法保護,而該項軟體的作者也是有合法定義的,該軟體 雖然可以自由免費的發行,但並不代表它就是屬於 public doamain。 由 GPL 授權的軟體並非就是共享軟體 ( shareware,WinZip 及 CuteFTP 屬於此類)。 一般來說,共享軟體的版權是由該作者所擁有的,使用者可以在未付錢給作者之前, 使用該軟體一段時間,或是在未付錢給使用者之前,該軟體是有某些功能是被限制 無法使用的,在付錢給作者取得該軟體之使用權之後,才能享用完整的功能,或是 取消使用時間的限制。另一方面,使用 GPL 發行的軟體可以被免費的發行與使用。 GPL 也允許人們能夠取得自由軟體(附有原始碼),經過修改之後再發行自己的版本, 從 GPL 軟體衍生出來的任何套件,也必須符合 GPL 的精神;換句話說,不能將 受 GPL 授權保護的軟體加以修改之後,以其他限制更多的授權方式加以販售。 人們或組織可以為了賺取報酬而發行 GPL 的軟體,甚至可以從該軟體的銷售與發行 上賺取利潤,但在販售 GPL 軟體的同時,廠商不能剝奪購買者的權利,換言之, 如果你購買了 GPL 軟體,你還是可以免費的將該軟體發行出去,也可以拿來販賣。 這聽起來有點矛盾,為什麼 GPL 可以讓人們免費取得軟體,卻允許販賣軟體以獲得 利潤呢?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決定要將許多自由軟體包裝起來放在一片光碟 中販售,公司就會為了製作和發行所投下的成本而收取費用,該公司甚至可以從販賣 該軟體以獲取利潤,這是 GPL 所允許的行為。 販賣自由軟體的組織必須遵守 GPL 所設下的一些限制:首先,他們不能限制那些購買 軟體之使用者的權利;如果你買了一片光碟版的 GPL 軟體,那麼你可以複製該軟體, 並將它免費的發行或是自行販售;其次,那些軟體的發行商必須明確告知購買軟體的 使用者,讓他們知道這個軟體使用 GPL 授權;第三,發行商必須免費提供它所發行之 軟體的完整原始程式碼,讓任何購買 GPL 軟體的人都可以對該軟體進行修改。 讓公司能夠發行並販售自由軟體當然是好事一件,並非每個人都能夠利用 Internet 來下載 Linux,GPL 允許公司販賣並發行軟體給那些無法免費取得該軟體的人。例如, 許多組織藉由郵寄的方式販售 Linux 光碟,並藉此獲取利潤。開發 Linux 的人可能 從來不會收到這些錢,這就是當軟體使用 GPL 授權時,開發者和發行者之間所達成的 共識;換句話說, Linus 知道有些公司會想要販賣 Linux,但是他本人可能永遠不會 分到任何透過銷售所得到的利潤。 在自由軟體的世界中,錢不是最重要的,自由軟體存在的目標,通常是為了開發與 發行優秀的軟體,讓每個人都能夠取得並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wyatt.m8.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