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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 自軍公教人員18%優存利率引起廣泛討論以來,各界看法不盡相同 ,這本是開放社會的正常現象,而作為本案利害關係人的公部門員工 成為被討論的焦點亦可預期,不過,在推動所謂改革之際,有些事情 如果無法交代清楚,甚至於刻意模糊化,也難免要以訛傳訛積非成是 了。 首先,以此次陳總統列為「六大改革」的18%優存為例,實情是 ,早在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與政府相對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於85年2月1日加入基金後,即 已明訂新制實施後年資核給的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均不得再辦理優惠存 款。也就是說,早在十年前,所謂的18%優存就已從源頭做了斷源性 的根本處置,各公部門受僱者自加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後的 新制年資,在退休金計算時已無法適用18%優存利率,完全適用退撫 新制的員工更與18%優存全然無關。此外,所得替代率也是討論重點 ,確實未來幾年會有部分人員所得替代率偏高之情況,然而究其主因 ,係由於退撫新制實施初期,退休人員兼具新、舊制年資之故。進一 步說,公務人員退休時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在公務人員 退休法制上,係採權益對等原則設計,所謂18%優存其實是與選擇一 次退做連動的,由於選擇一次退的退休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總額其實 遠少於擇領月退的人員,因而其實亦可將18%的利率補貼視為是縮短 與月退所得差距的保護措施。 另依考試院精算結果顯示,對政府而言 ,月退休金支付成本其實遠遠高於擇領一次退者,也由於有一次退優 存的機制,回顧新制實施初期,是有相當比例人員擇領一次退休金的 ,相當程度上減緩了政府長期的財政負擔。 尤其必須指出的是,所得 替代率高達百分之百以上的情況既不具有普遍性,更早在十多年前研 議退撫新制之時就可預見,因為從恩給舊制到提撥新制並非一步到位 ,中間必然有一段過渡時期,而所謂的高所得替代率正是此一過渡時 期的產物,可以說,這是公部門受僱者退撫制度從政府恩給朝向儲金 建制當可預見之結果。 更何況,隨著新制實施越久,舊制年資相對逐 年減少,退休所得替代率自然可逐漸回歸合理比例。以筆者為例,個 人之舊制年資不足二年,因而幾乎與完全適用新制的人員一樣,所得 替代率預估約在七成左右。 其實,對政府而言,真不應該只拿放大鏡 檢視此一過渡時期的所得替代率問題,因為據銓敘部在民國90年時之 預估,自退撫新制實施第第八年起,政府退撫經費之負擔將開始減少 ,估計至第十五年當年起,即可減少預算支出五百五十一億餘元,具 有減輕財政負擔之效益。(詳見考試院銓敘部90年8月15日新聞稿) 同樣一件事,如何會在幾年後的今天反而被形容為成為一無是處,甚 至是拖累國家財政的元兇?從以上說明應可得知,所謂的18%優存與 高所得替代率問題皆有其歷史背景,有朝一日,亦終將隨著時間推移 而逐漸解決,公部門受雇者沒有理由背負反改革的污名,更不應淪為 執政者營造所謂改革正當性的祭品。如果我們對於威權時代為鞏固黨 國體制而籠絡軍公教人員的種種措施感到不妥,現在卻仍以此等人員 作為營造改革的工具,甚至是當作轉移人民不滿施政成績的鏢靶,又 如何能謂妥當? 其實,多數公部門受僱者並未反對理性改革,十年前 軍公教退撫制度告別國家恩給走向儲金建制,其過程之平和足為見證; 再以退撫基金的提撥率為例,這幾年來,為平衡基金收支,提撥率已 從8%提升至10.8%,明年更將提高至現行法定提撥率的上限12%, 亦絕少聽聞有為反對而反對者;再以公教人員保險改革而言,為健全公 保財務,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民國8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 保險法,業已明確劃分保險財務責任,屬於修法後之虧損部分,需自 行調整保險費率挹注,國庫不再予以補助,似亦無有反對者。ᆬ迨而論,我國公部門受僱者之退休金給付確實明顯優於私人企業員工, 可無論如何,相關退休條件與給付也都是國家法令所規定。 真要檢討起來,從卸任正副總統之禮遇、官股董事之酬勞、兼職領取雙薪的政 務人員、到威權時代高官退休年資採計之浮濫,無一不應通盤檢討, 如果所謂的改革只以基層公務人員為對象,卻不願面對上述問題,這 樣的改革又有何正當性可言?。淺見以為,公部門員工除了是一般國 民外,與政府之間亦存有受僱者與雇主的關係,政府在進行相關改革 時,不與渠等人員協商甚至恣意裁量已屬不當,選擇片面資訊以操作 輿論的行徑尤其折損改革之道德正當性。呼籲政府相關部會,進行公 務人員退撫改革時,除應考量財政負擔外,亦應兼顧政府誠信與信賴 保護法制原則審慎處理為宜。(台灣立報9411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