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規則係依據台北市體育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體育會橄欖球委員會』(本委員會不論對內、外需始用
全銜名稱并不得對外行文)。
第 三 條:本會隸屬於台北市體育會,凡對上級機關團體行文時,需經台北市體育會核
轉,而舉辦體育活動時,應向本會報備。
第 四 條:本會依據台北市體育會提倡本市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本市運動,提高技術
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展全民體育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以台北市體育會所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台北是。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本會任務如左:
1.辦理有關推動全市橄欖球運動事項。
2.指導研究橄欖球運動技能,並舉辦各種訓練及講習等事項,務使達到往下紮根,
全面發展為目的。
3.辦理本項運動對外競賽之代表隊選手之選拔事項。
4.辦理台北市體育會及各機關社團委辦及調查事項。
5.其他有關本項競賽之發展調查統計等事項。
6.促進橄欖球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全國單向協,暨省市協(委員)會業務之配合與
協調事項。
本會如因任務特殊,其性質隸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規章,需另應
增訂有關規範條文時,報請台北市體育會轉陳主管機關核備後增訂。
第三章 組織
第 七 條:
1.本會為委員制,主任委員由台北市體育會敦聘之,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常務
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十五至卅五人,得由主任委員遴選捨會各界具有聲望熱
心提倡橄欖球運動熱心人士擔任,并函請台北市體育會敦聘後組織之。
2.各區體育會單項主任委員(或總幹勢)得以當然委員聘任之,其員額合併計算
之。
3.為擴大陣容必須增加員額,應先函請台北市體育會通過加聘。
4.籍居或就業、經商本市一年以上者,且未擔任其他縣市同項各類職務者,得遴
選為本會委員或幹事部工作人員及甄選裁判教練。
5.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凡人事、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研訂各項制度等重
要事項,均需提經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委員會議案。
第 八 條:本會委員之任期,以台北市體育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名額中,應包括教練,裁判或選手資格者,佔委員名額四分之一以
上,如委員會兼幹事部工作人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名額十分之一。
第 十 條:本會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業務。
第十一條:本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顧問,並應函請台北市體育會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不得兼任其他單項同類之職務)副總幹事一至二人、
組長、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并應函請台北
市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會總幹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物及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之決
議案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以下得設行政組、競賽組、輔導組、裁判組、
公共關係組(如有業務特殊之委員會可就實際需要增減設組)並函請台北市
體育會備查。
第十五條:本會舉行會議如左:
1.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委員會。
2.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
3.各級委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會議,喪失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之委員資格,不履行應
盡之義務或承諾,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函請台北市體育會核予解聘。
上記各項會議應函請台北市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函請台北市
體育會備查。
第十六條:本會為積極推動橄欖球運動視實際情形舉辦各項訓練(講習)比賽並應配合
台北市體育會每年舉辦青年盃暨中正盃各一次。
第十七條:
1.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日止。
2.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全體委員會議
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台北市體育會核備。
3.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
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於三月
底前,報請台北市體育會核備。
4.本會(各單項委員會)視推動體育業務需要,下設相關作業單位,其財務應建立
公開制度。
第四張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所需經費來源如左:
1.主任委員暨委員樂捐。
2.社團及工商界社會人士之捐助。
3.台北市體育會舉辦運動之補助。
4.依法本會附屬事業之收入。
5.依法舉辦活動門票之收入。
6.本會基金之孳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視推動橄欖球運動之需要,得下設會員制活動(訓練)中心,以體制對
內推展橄欖球運動。
第二十條:本會及所屬單位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
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就實際情形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經委員會通過,函請台北市體育會備查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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