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看板NTUSA
標題Re: [號外] 夏天的尾巴@台大+髮膠明星夢反串大賽
時間Mon Oct 22 02:35:40 2007
※ 引述《poligen (在孤絕中夜遊)》之銘言:
: : 我希望學生會可以拒絕這項規定。謝謝。
: 我們拒絕規定,廠商也可以拒絕放映。
: 但學生會本著提供同學們最多、最新的好電影。
: 這樣一個機會,我們不想放棄。
: 若您覺得此項規定不合情理,您可以拒看這部電影。
: 這只是廠商的宣傳手法(例如此刻在學生會板的大量回文討論。)
: 或者直接向電影公司反映。
: 若您希望看這部電影還是麻煩您在現場尋找男性同學協同入場。
: 說不定可多認識一個人、多交一個朋友。
: 學生會文化部
看了這一系列的文章,我想問題的關鍵點就在於兩個。
第一個就是能不能進場看這電影的標準不是「攜伴」而已,
而是一定要攜「異性」同伴一同入場。
觀眾的「性別」成了能不能進場看電影的標準,這似乎是一件悖於常理的事,
也是一個有高度違反性別平等嫌疑的標準,姑不論其背後目的何在。
本問題的第二個爭點在於,學生會自己的立場在哪裡?
面對廠商的要求,難道學生會就只能照做嗎?
關於第一個問題,也就是以觀眾的同伴的「性別」作為區別可否入場的標準,
我認為這措施看來就有違反性別平等的高度嫌疑。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我看不出這樣以觀眾的同伴的「性別」為入場標準的措施,可能是為了怎樣
的正當目的。
如果只是為了滿足電影公司的宣傳手法,那我們就必須進一步探求這樣的宣傳手法,
是在利用,同時也強化了什麼樣的文化意象?異性戀的文化意象?
利用異性戀的文化意象來行銷,並無不可,這也是我們今天社會的主流。
然而,台大學生會,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內的組織,作為大學內的學生自治團體,
卻不能實踐性別平等的要求,這很可能有違法之嫌,似乎也有失大學應該具有的
批判實踐性格。
另外,關於第二個問題,其實我很想瞭解,到底學生會是否有跟廠商真的反映過。
例如,向廠商表達,基於學校是強調性別平等的場所,以及有不少同學反映這樣的規定
不合理,所以希望貴公司能採取其他的宣傳手法等等。
我認為學生會肯認真的幫同學們弄到免費的電影可以看,當然值得讚許,
但從這篇回文中所謂的「請同學直接向電影公司反映」的說詞,讓我很懷疑學生會是否
曾經認真聆聽同學與廠商不同的意見,以及認真考慮過我前面所說的性別平等的問題。
性別平等的價值,不僅是憲法、法律要求的,也是學校教育要求的。
民主不只是滿足多數人的需要,也應該考慮到少數人的權益。
而且,我並不那麼悲觀的認為,一旦我們的學生會要求改變宣傳手法,
或是請電影公司的宣傳稍做改變,廠商就一定會拒絕放映,
這中間還有太多的可能性。
如果學生會對於有損學生權益的要求,其回應竟是「妳自己去反映」,
不禁讓人十分懷疑這個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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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由是社會的承諾。自由是指個人有能力去做他認為有價值的事。
自由不僅是發展的主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
一個人的「能力」指的是各種可以成就的功能的組合。
能力是一種自由,亦即成就各種功能組合的實質自由,或以比較不正式的說法,
指達成各種生活形態的自由。
Quoted from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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