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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出席一同來討論的同學約有十來位, 而我們目前也正在動作中, 正計劃透過於校務會議提案就制度上根本解決新體的問題。 如有任何好消息會立刻和同學公告。 以下為提案單,感謝願意一同連署的教師和學生代表。 =========================================================================== 提案單位(或人)( Sponsor) 李維仁、彭彥儒、徐仕哲、賴宛靖、侯穎蓁、王奕程、林沛吟、易先勇、趙翎、 張詩平、尹兆逸、盧珮綺、陸惠宗、官俊榮、王俐璇、游若萩、季瑋珠 提案聯絡人(Liaison) 李維仁 電話(Tel) 0968-483-764 E-mail [email protected] 案由(Title) 「國立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案。 建議(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 「國立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為期有效監督本館之管理,特組織本館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體育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教授代表二名(由校長指派之)、體育專業代表 二名,其中一名由校外人士擔任(由體育室推派之)、學生代表兩名, 共計十五[十三]名組成之,為義務無給職,任期為一年,並由校長擔任 召集人,體育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說明(Rationale) (一)本校體育場地之借用,應秉持校內優先、學生優先之原則進行協商,然而綜 合體育館之決策過程,屢屢違背上述原則,逕自將校內場地優先提供校外團 體,嚴重壓縮學生運動空間。 (二)綜合體育館之營運方針、借用場地辦法及場租費用,其決策過程均無需求場 地最甚之學生參與,侵害學生權益甚。故建議於綜合體育館指導委員會中加 入兩名學生代表,以維護學生權益,並可對其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以收群策 之效。 -- sequela 1.【醫】後遺症,後發症 2.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69.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