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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Title)
「國立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案。
建議(決議草案)(Draft Resolution)
「國立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為期有效監督本館之管理,特組織本館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體育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教授代表二名(由校長指派之)、體育專業代表
二名,其中一名由校外人士擔任(由體育室推派之)、學生代表兩名,
共計十五[十三]名組成之,為義務無給職,任期為一年,並由校長擔任
召集人,體育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說明(Rationale)
(一)本校體育場地之借用,應秉持校內優先、學生優先之原則進行協商,然而綜
合體育館之決策過程,屢屢違背上述原則,逕自將校內場地優先提供校外團
體,嚴重壓縮學生運動空間。
(二)綜合體育館之營運方針、借用場地辦法及場租費用,其決策過程均無需求場
地最甚之學生參與,侵害學生權益甚。故建議於綜合體育館指導委員會中加
入兩名學生代表,以維護學生權益,並可對其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以收群策
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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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quela
1.【醫】後遺症,後發症
2.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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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69.172
當天出席一同來討論的同學約有十來位,
而我們目前也正在動作中,
正計劃透過於校務會議提案就制度上根本解決新體的問題。
如有任何好消息會立刻和同學公告。
以下為提案單,感謝願意一同連署的教師和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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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或人)( Sponsor)
李維仁、彭彥儒、徐仕哲、賴宛靖、侯穎蓁、王奕程、林沛吟、易先勇、趙翎、
張詩平、尹兆逸、盧珮綺、陸惠宗、官俊榮、王俐璇、游若萩、季瑋珠
提案聯絡人(Liaison) 李維仁
電話(Tel) 0968-483-764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