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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J 看板 ] 學生法院例行會議紀錄 20120307 時間:2012年3月7日下午6時 地點:霖澤館1703室 主席:李怡俐 出席:李怡俐、金益先、洪彗玲、曾燕倫、許仁碩、關正闓 請假:林于心、周航儀 記錄:曾燕倫 壹、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施行細則》 贊成:6 反對:0 全文如附件。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期間計算方式】 各類書狀(例如:起訴狀、答辯狀、抗告狀、規程解釋聲請書、仲裁判斷聲請書、上訴狀 等)須於期限內將電子檔寄至[email protected]信箱,以信箱系統顯示聲請書狀之寄件 時間計算時效、期間。法院收件後應立即回信告知寄件人。 第二條 【聯絡方式】 法院正式文書來往以電子郵件寄送為原則,例外由PTT(BBS站)NTUSJ板公告或其他方式聯 絡案件關係人。 第三條 【應公告事項】 以下事項應於PTT(BBS站)NTUSJ板公告: 一、 學生法院電子信箱及本要點。 二、 全體現任學生法官及書記長之姓名、系級。 三、 開庭案號、時間、地點。 四、 裁判、解釋、仲裁判斷之全文。 五、 院務會議重要決議。 第四條 【解釋案相關人員列席解釋庭】 學生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通知當事人、關係人、有關機關及其代 表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人員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 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學生法院決議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書記處應於三日內將聲請書交予對造當事人,對造當事 人應於收受起一周內將答辯狀交寄法院。學生法院收受後交換書狀於兩造。 言詞辯論庭之日期與地點應於開庭前七日寄發通知於當事人。 言詞辯論庭應於開庭前五日將相關文件及通知寄於關係人、有關機關及其代表人、訴訟代 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人員。 第五條 【解釋文與理由書中列名】 解釋程序中,未出席調查庭或言詞辯論,且未出席評議表決之學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釋 文及解釋理由書,亦不得撰寫補充或不同意見書。 未召開調查庭或言詞辯論之解釋程序中,未出席評議表決之學生法官,不得列名於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亦不得撰寫補充或不同意見書。 第六條 【言詞辯論庭之記錄與評議】 召開言詞辯論時,應於三日內作成逐字稿,並於作成三日內形成評議。 第七條 【決議方式】 決議不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之,必須召開實體會議方得做成決議。 第八條 【旁聽規則】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舉行之公開審理 程序,應於一周前公告開庭時間暨地點。 第九條 【學生法官列席之限制】 學生法官不得列席其他學生自治機關之學生自治法案或法規相關討論。但涉及司法行政事 項時,學生法院得授權書記長列席之。 第十條 【生效】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5.3.4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79523 (140.112.211.224), 時間: 03/13/2012 21:55:45 ※ 編輯: j79523 來自: 140.112.211.224 (03/13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