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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nn.cc.ntu.edu.tw/asp/showContent.asp?num=25859 【職前訓練與實習】  應徵者倘獲錄取,於正式工作前需完成各項職前訓練與實習,訓練與實習時數不給薪。 疑違反以下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 字第 33866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全文內容: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 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 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 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57 ※ 編輯: pio 來自: 140.112.24.157 (08/23 01:22)
tw0517tw :同問校內工讀是否應提供至少6%退休金及投保勞健保 08/23 02:44
tw0517tw : 提撥 08/23 02:44
OFET :順便問 校內TA.打工等在暑假提前準備課堂TA工作也不 08/28 00:11
OFET :給薪 能否一併請學生會處理? 08/28 00:11
OFET :(校內打工部分的狀況則是同此篇 很多都是訓練實習不 08/28 00:11
OFET :給薪) 08/28 00:11
gordonhank:轉錄至看板 NTUGSA 08/28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