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mund0610 (Edm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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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請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函釋
時間Mon May 21 23:21:19 2012
最近跟同學聊天,忽然發現有個問題可能要在選舉結束前先釐清,避免事後爭議,
但是是小事一樁啦,不用太緊張XD
受文者: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案由:
查本會最新公布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條第二十條規定各選區同額或
不足額競選時,贊成票大於反對票為當選,但票數不足法定門檻者,選委會即應依比
例沒入其保證金。有疑問者,第二十條中所謂「票數」究指贊成票數或得票數(贊成
票數加反對票數)?再者,若該候選人未當選,則是否有此沒入保證金規定之適用?
譬如一大學部候選人贊成票三十票,反對票二十票,應為當選,此固無疑問,然
是否應沒入保證金之五分之二,請選委會函釋,否則對參選者而言權益攸關不可謂不
大。
又如一大學部候選人贊成票零票而反對票十票,應為落選,但此時有無第二十條
後段條文之適用,而應沒入保證金,又沒入保證金時應全額沒入,或沒入五分之四,
亦請選委會一併函釋。
附上法條供選委會參考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一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次選舉。
二 前項選舉,如為同額競選,其贊成票數須高於反對票數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
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三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超額競選者,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由得票較多
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次選舉。各選區同額競選或不足額競選者
,贊成票大於反對票為當選,但票數不足下列各款數字者,選委會應依比例沒入其保證金
:
一、大學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進修推廣部三十票
以下提供同學自己的見解供選委會參酌:
若單就法條字面上的解釋,票數一詞似乎並不排除反對票數,但就語意的連貫而言,
票數一詞也不無可能單指贊成票數。尤其就本會立法歷史探求法條原意,原先保證金沒入
條文訂定時,並無贊成票反對票兩欄並列的設計,因此顯然當初此段條文是專指贊成票數
而言。立法者的想像應該是希望(大學部學生代表)當選者有五十人以上的支持度,才有此
設計,如今法條解釋上對於票數一詞是否要納入反對票數,其實不無疑問。但就票數一詞
到底是否應該包含反對票,同學自己是覺得理當要納入,雖然這可能是立法者意料之外的
解釋結果,但在選舉制度上既然已經有正反決的機制,則保證金沒入制度應該順應改革而
調整其目的,做為參選人擔保其得票率而努力宣傳的誘因。
而我更在乎者,其實是落選者是否也有適用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為此就法條而言,
是完全看不出來到底該沒入不該沒入。因為法條中段「贊成票大於反對票為當選」規定了
當選的要件,但後段有關保證金沒入的條文卻也僅定票數不足做為沒入保證金之要件。尤
其文句中的「但」字,究竟是指「但當選而票數不足」,抑或是「但不管如何而票數不足
」,實在很難判斷。又比較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是無論當選或落選者只要
得票數不足,皆應沒入其保證金,則在本條文的適用上,落選者是否也應沒入保證金實有
詳細探究的必要。同學自己是認為,如果想像一位贊成票零票而反對票也僅五票的參選人
,雖然對落選者落井下石不太厚道但這是否顯示這位候選人根本無心參選,對於這樣的參
選者,我以為沒入保證金亦不過分。
總而言之,同學個人是建議在票數上以得票數計算,包含贊成票與反對票,較能符合
正反決下保證金制度做為得票率提升誘因的法律目的。而無論當選或落選,也都應一體適
用沒入保證金之規定,蓋保證金之目的在於希望同學們參選時並非鬧著玩或虛晃一招,故
對於得票數顯然很低的參選者就應以沒入保證金做為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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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dmund0610 來自: 220.137.130.164 (05/21 23:26)
推 tomchc :看到你出來講就緊張了吧XD 05/21 23:29
推 squirrel0105:看到ID就該拜了 05/21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