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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晚安:   我是選委會主席謝達立,很抱歉今日選委皆忙於明日選務準備工作,現在才公告選委 會之決議。以下為選委會對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之 決議:   學生會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於本學期接受研究生協會(以下稱研協)之 委託辦理一百零二學年度研協會長選舉,選委會在執行選舉業務中發生爭議,因而做出撤 銷候選人戴瑋姍競選資格之決議(可參見相關決議文)。然而在「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中,學生法院認為本會之決議為逾越權限之自治行為,因 而判決原決議應被撤銷。   學生法院在該判決中指出,選委會在研協會長選舉適用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為逾越權限 之自治行為。是以選委會辦理研協會長選舉理應適用研協選舉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研 究生協會選舉辦法」(以下稱研協選舉辦法)。然依照研協選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目前 兩組候選人皆無法滿足其參選要件,即目前研究生協會會長選舉無合法之正當候選人。然 而研協選舉罷免法中對於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後是否得補件一事,規範未臻明確,選委 會於適用上產生疑義。今選委會既係研協之選舉委辦機關,對於研協之法規適用有疑義, 自應函請研協解釋。故選委會將函請研協對相關法規解釋,目前本會將依現行法律狀態繼 續辦理研究生協會會長選舉。 電子檔連結:http://tinyurl.com/oq32zh6 ※相關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所級、永久住址、通訊住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信 箱、經歷、政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由選委會決定。 三、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張。 四、本人學生證正反兩面影本兩份。 五、行政規費及選務員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六、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 七、置助選員者﹐需提供其名冊及學生證正反影本。 前項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不足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七款助選員學生證影本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同取消助選員資格。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民國102年5月29日 -- ╭╮│ ─┬─ ╭─╮ ╭─╮ │││ │ │ ╰─╮tudent ├─┤ssociation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25th │╰╯ ╰─╯ ─╯ ╴╴╴╴╴╴╴╴╴╴╴╴╴╴╴╴╴╴╴╴╴╴╴ 官方網站http://ntustudents.org 電子信箱:ntustudents@ntu.edu.twFacebook專頁http://www.facebook.com/NTUstudents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2.133 NTUSA25th:轉錄至看板 NTU 05/29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