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TUSJ 看板 #1IbAfzqA ] 作者: lawrence7373 () 看板: NTUSJ 標題: 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時間: Tue Nov 26 22:04:43 2013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原   告:郭淨宇       性別:男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9310006@ntu.edu.tw 訴訟代理人:張文哲 被   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代 表 人:李心文(學生會會長) 訴訟代理人:廖建瑋 參 加 人:蔡呈佑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9303095@ntu.edu.tw       任柏融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r01341033@ntu.edu.tw       鄭兆凱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r01322032@ntu.edu.tw       羅偉立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00610055@ntu.edu.tw       許家睿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b97302158@ntu.edu.tw       徐亦甫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8302123@ntu.edu.tw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行政訴訟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呈佑、任柏融、鄭兆凱、羅偉立、許家睿、徐亦甫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他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3項準用之。於本案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14 條第1項前段,得準用上開規定。 二、緣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向被告登記參選國立台灣大學101-2年度聯合選舉(下稱 本次選舉)之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其後並未當選,遂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 免法(下稱學生會選罷法)第65條規定提取選舉無效之訴,起訴聲明「確認國立台灣 大學101-2社會科學院選區聯合選舉之選舉無效」。其主張要旨如下:   (一)原告應有學生會選罷法第19條(民國100年修正前條文)保障名額之適用,從 而應當選為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學生會選罷法新修正條文公告不合於法定程 序之要求,因而不生效力。 (二)縱使學生會選罷法新修正條文生效,原告仍受信賴保護。 (三)原告並指出本次選舉結果,將造成102學年度第1學期之學生代表大會之中,社 會工作學系未能獲得任何代表席次,對於社會工作學系(所)之學生權益保障 ,顯有不足。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蔡呈佑等六名於本次選舉當選之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蔡呈佑等六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四、就參加人之參加方法及未參加之效果,附帶說明如下: (一)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得以當事人地位電子郵件向本院書記處 (ntusjmail@gmail.com)聲請閱覽本訴訟相關文件(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前 段準用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並得以書面為參加理由狀或出席開庭口頭陳 述。復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2項後段規定, 參加人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故參加人之攻擊防禦方法不受雙方當事 人主張拘束。 (二)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前段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撤銷或變 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 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 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是以受通知之參加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將可能 無法對本案判決提起重新審理。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行政訴訟庭 學生法官:韓欣芸(審判長) 學生法官:陳家慶 學生法官:王德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鄭兆庭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99.21 ※ 編輯: lawrence7373 來自: 111.250.99.21 (11/26 22:06) ※ 編輯: lawrence7373 來自: 111.250.99.21 (11/26 22:08) ※ 編輯: lawrence7373 來自: 111.250.99.21 (11/26 22:09) ※ 編輯: lawrence7373 來自: 111.250.99.21 (11/26 22:10) ※ 編輯: lawrence7373 來自: 111.250.99.21 (11/26 22:1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unrulyfire (114.39.129.199), 時間: 11/27/2013 02: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