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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本人依據103-1會期四次定期大會決議,與同會期第五次定期大會之覆議,將《國 立臺灣大學雙重學籍會員條例》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公布於學規字第 103003 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王日暄 ============================================================================ 國立臺灣大學雙重學籍會員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3日學規字第103003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6條(編按:本條例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18日經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長移請覆議後,於中華民國103年12 月03日經學生代表大會重新審議,維持原決議學代少於三分之二,否決第7條) 第一條 ○一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特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 第三條 ○一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具有本校兩個學籍以上之學生。下列情形,不屬本條 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一、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二、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第四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二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細則。 第五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細則。 ○三前項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第六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二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 冊者,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三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 必要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SA/M.1417610256.A.EAE.html ※ 編輯: sodacandi (36.231.129.213), 12/07/2014 23: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