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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本人依據103-1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保證金收取條例》 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公布於學規字第 103005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王日暄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保證金收取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1日學規字第099010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13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3日學規字第103005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第1項、第6條第2項 第一條  ○一為健全保證金收取制度,增進行政效率,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本校學生權益,特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本會各行政部會、學生法院、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對於保證金之收取,依本條 例之規定為之;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一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本會各行政部會、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或學生法院。 二、繳費義務人:指向主管機關申請、參與各活動,或使用各項服務之自然人、社團或自 治團體等。 三、保證金:指繳費義務人交付主管機關之一定金額,作為擔保各該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一主管機關為確保繳費義務人行為不違背本會各項法律、行政規則或活動辦法,得收取 保證金。 第五條 ○一繳費義務人違背第四條,主管機關得沒入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 第六條  ○一保證金額度,應考量各行政事務之性質、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相關類似行政 事務所定之保證金額度、繳費義務人遵守法規及履行義務之態度而定之。 ○二主管機關公告保證金額度後,應通知本會秘書部、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監察委員會。 第七條  ○一保證金之收取,主管機關應開立證明或另行造冊簽章。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取時告知以下事項: 一、繳費義務人應注意之本會各項法律、行政規則或活動辦法。 二、繳費義務人應履行之義務。 三、領回保證金之方式、時間、地點。 四、領回保證金應攜帶之證明文件或印鑑。 五、其它應注意之事項。 第八條  ○一各行政事務完成後,主管機關經查無違反第四條者,應退還保證金。 ○二主管機關退還保證金,應定一定期限,逾期未領回者,得沒入保證金。 ○三退還期限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定之。 第九條  ○一保證金之退還,主管機關得檢驗學生證、相關證明文件或印鑑,或要求於領取清冊上 簽名蓋章。 第十條  ○一對於保證金之收取、沒入、退還所為之處分不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於三十日 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或逕行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管機關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為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異 議。 ○三異議提出後七日內主管機關未為准駁者,視為駁回。 第十一條  ○一異議若為主管機關駁回,而繳費義務人應於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並視為自異議時提 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一沒入之保證金應列為本會經費收入。 第十三條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SA/M.1417610534.A.BF3.html ※ 編輯: sodacandi (36.231.129.213), 12/07/2014 22: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