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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時間Wed Sep 15 00:38:07 2010
法規公告: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學規字第 099003 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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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一條【職權】
○一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本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學生代表資格】
○一學生代表以本校在校學生為限,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及畢業者,喪失學
生代表資格。
○二學生代表於畢業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其資格不因此而喪失,但須向錄取之
臺灣大學所屬研究所報到後始得執行其職權,並由學生代表
大會秘書處查核之,並由秘書長於大會上公佈。
第三條【學生代表任期】
○一學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
第四條【學生代表出席會議之義務】
○一學生代表於每次開會時應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第五條【大會出席法定人數】
○一大會應有學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大會主席】
○一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二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議長之職務】
○一議長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二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其職務;議長、副議長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
選。
第八條【議長、副議長之任期及選舉方式】
○一議長、副議長於每次學生代表任期交替後第一次會議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其任期至下任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第九條【議長之交接】
○一議長負責學生代表大會財產及檔案之交接。
○二交接儀式於各會期第一次會議,或新任議長選舉產生之會議。
○三交接儀式舉行時由首席學生法官、會議在場之學代監交。
第十條【議長、副議長之罷免】
○一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學生
代表大會提出,並於提出罷免案兩日前,通知被提案之當事
人。
○二罷免案應有全體學生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由出席學生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
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總數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罷
免為通過。
○三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十一條【議長、副議長經罷免後之補選】
○一議長、副議長遭罷免時,應立即補選。補選辦法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議場秩序之維持】
○一大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
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至大會決定
之。
第十三條【議事員】
○一議事員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議事員有維持議事正常進行之義務
。議事員於議事進行中,認為有違反議程、學生代表大會議
事規則或會議規範之情事發生時,得建議議長宣告違反上述規定之程序無效,但議長必
須於宣告同時說明理由及違反之規範。
第十四條【秘書處及秘書長之設置】
○一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
○二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大會事
務。
第十五條【秘書處之職掌】
○一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五、關於學生代表大會新聞發佈事宜。
六、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九、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十、 於學生代表大會預算編列事宜。
第十六條【各委員會之設置及其功能】
○一學生代表大會依本會自治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算審查、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核財務及財
政上不法行為之事項。
二、法制委員會: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草案之審查事項。
三、教學委員會:蒐集本校學生對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之意見,並研擬改革方案。
四、學生活動委員會:本委員會協助促進校內學生活動資源之有效利用與公平分配,以
及成效之監督,諸如社團活動、學生會活動、及其它校級
活動等等。
五、福利委員會:維護本校學生之權利,包括宿舍、資源分配、社團及其他學生權利相
關議題。
六、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維護校園環境安全衛生品質、並提出對校園整體環境規
劃、健康保健服務、餐廳衛生等校園環境衛生政策之建議,
以謀求維護全校學生健康,提升校園生活品質為目的。
第十七條【各委員會之組成】
○一前條之各委員會,應於每次學生代表改選後,由學生代表或當選人自由登記參加。
○二每人以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之原則,至多可參加三個委員會。
○三學生代表登記加入委員會,向大會提出辭職後始得退出。
第十八條【各委員會之人數及產生方式】
○一各委員會委員,以十五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超過十五人時,該
委員會之委員由大會依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連記額數為
五人。
○二如有學生代表因前項之規定致無法參加該委員會者,得再選擇另一未額滿之委員會參
加。
第十九條【臨時委員會之設置】
○一學生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臨時委員會,其委員產生方式及名額由大會以決
議定之。
第二十條【委員會召集人之名額限制及產生方式】
○一委員會置召集人,其名額以各委員會參加之學生代表人數為比例。
○二委員會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會議之召集】
○一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輪流召集,或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開會通知】
○一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召集並以電子郵件發送開會通知。除非遇緊
急情況,開會通知應於委員會會議三日前發送。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請假】
○一委員會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應於會議召開前二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召集委員請假。
○二前項請假方式,得以發送電子郵件予召集委員,或張貼請假公告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替代之。
○三委員未依前二項規定請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論。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開會法定人數】
○一委員會會議開會時之應到人數,以該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會議之主席】
○一委員會開會時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二十六條【委員會之決議及委員於大會發言之限制】
○一各委員會之決議,由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以多數表決同意決定之。出席委員對於該委
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出席而
未聲明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二十七條【委員會決議】
○一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於下次學生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一日以前送達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邀請列席人員】
○一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第二十九條【公聽會之召開】
○一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召開公聽會。
○二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三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三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
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同一議案舉行多
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三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
書面通知。
○四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盡速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學
生代表大會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五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六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期初編列公聽會所需之預算。
第三十條【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召開】
○一委員會聯席會,由相關之各委員會聯合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
○一委員會聯席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第三十二條【紀律委員會】
○一大會設紀律委員會,委員七人,副議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六人由大會
依單記法選舉之。
○二紀律委員會對於交付審議之學生代表,視其情節輕重,得對大會作下列懲戒之建議: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會至多兩次。
四、勸告其辭職。
○三以上停止出席大會或勸告其辭職之建議,應得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始得
為之。
○四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第三十三條【程序委員會】
○一大會設程序委員會,各學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員,由各學院暨研究生學代互相推選之
,召集人由各委員互相推選之。
○二程序委員會對各有權向大會提出法案、預算案或動議之單位所提出之法案、預算案或
動議,預先審議是否得排入大會議程審查之,並排定議程。
本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本組織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束。
○三正副議長為程序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議長為當然委員並兼委員會召集人。程序委員會
開會時,議長及秘書長應出列席。
第三十四條【選舉罷免委員會】
○一大會設立選舉罷免委員會綜理選舉委員罷免事宜相關規定以法律訂之。
第三十五條【校務委員會】
○一大會設校務委員會,議長及副議長為當然委員,議長為委員會召集人。其餘由各委員
會提名至少一人,由大會選舉產生。
○二若有各級校務會議已通知學代大會參加,其中議長及議長之外至少一位委員應出席之
,並負責向大會報告校務相關事項,與大會討論改善問題或
相關行動方針,並協調分配議題至各常設委員會處裡。其於校務會議之發言應遵循並表
達大會之相關決議。
○三若委員失職,其罷免應有學生代表總數七分之一以上提案,並以書面詳列理由,並於
開會通知中載明。罷免案通過後,大會應就所出缺之職位,
立即進行改選。
第三十六條【工作小組之設置與解散】
○一學生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專案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學生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事
項。
○二工作小組於其工作任務完成時,由大會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七條 【工作小組之組成】
○一工作小組由學生代表自由登記參加,其成員數以十五人為最高額,登記參加工作小組
之學生代表超過十五人時,該工作小組之成員由大會依限制
連記法選舉產生,其連記額數為五人。
○二工作小組置召集人,其名額以工作小組參加之學生代表人數為比例,五人以下者置一
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三十八條 【工作小組之職責】
○一工作小組就該管事項對外代表學生代表大會,對內則向學生代表大會負責,應定期向
大會報告其執行之內容與成果,大會並可否決其決議。
第三十九條【議事規則】
○一大會議事規則,由大會另定之。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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