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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修正「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學規字第 099002 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第一條【職權】 ○一行政部門行使學生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條【會長之任期及交接】 ○一學生會置會長一人,任期自當選該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行政部門應完成交接手續,並應於七月三十一日舉行交接儀式並由秘書部紀錄、公佈 之。 ○三前項之交接儀式,應有首席學生法官,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秘書長,在場監交。 ○四學生會行政部門之檔案及財產列入移交。 第三條【副會長之職務】 ○一學生會置副會長二名,分別為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分別襄贊會長處理本會對內 及對外事宜。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順序代理其職務,但代理期間不得 連續超過一個月,逾期視為出缺。 第四條【秘書長之職務】 ○一秘書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 ○二秘書長襄贊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三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襄贊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五條【秘書部之職務】 ○一秘書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行政部門會議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三、關於文書收發事宜。 四、關於各部門聯絡及協調事宜。 五、關於檔案管理事理。 六、公佈會長交接儀式之紀錄。 第六條【財務部之職務】 ○一財務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製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務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公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第七條【福利部之職務】 ○一福利部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學生會會員權利之維護。 二、關於校園公共議題之處理。議題包括公共設施、學生宿舍、餐廳膳食、校園安全、課 程教學及其他與學生會會員權利相關事宜。 第八條【各部職務】 ○一學術部、新聞部、文化部、活動部、公關部之職掌,依本會自治規程之精神,由各部 訂定,並受學生代表大會之監督。 第九條【工作小組】 ○一行政部門各部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組長由各部部長任命之。 第十條【專案小組】 ○一會長得視跨部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二專案小組成員由會長遴選,組長由會長任命。 ○三專案小組經學生代表要求,應於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及備詢。 第十一條【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部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行政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之設置辦法,依法律定之。 第十二條【行政部門會議】 ○一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專案小組組長、行政委員會召集人組成; 以會長為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二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門會議時,得由該部部員、 或該專案小組成員、或該行政委員會成員一人代理出席。 ○三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議案公布】 ○一本會之各種法規案、預算案、條約案、同意案,應經學生代表大會通過,會長公布。 ○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如其他法規有規定,以其為主。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95.136 ※ 編輯: longdistance 來自: 114.47.195.136 (09/15 00:36) ※ 編輯: longdistance 來自: 114.47.195.136 (09/15 00:37) longdistance:轉錄至看板 NTUSC 09/15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