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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時間Tue Jun 28 23:34:52 2011
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學規字第 099012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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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中華民國93年01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26條
中華民國98年04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公布修正第22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公布修正第16條及第19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
○一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辦理決算之期次及整理期限】
○一學生會之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二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本法未規定者,由財務部訂之。
第三條【決算之種類】
○一學生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附屬單位決算。
四、附屬單位之分決算。
第四條【應編入決算之事項】
○一學生會每一預算期間期入與期出及以前預算期間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個預算
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二當預算期間學生代表大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因
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五條【決算書編造格式】
○一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二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
算。
第六條【應收款及應付款之編列規定】
○一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
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適
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決算之編造
第七條【決算編造與期限】
○一本會行政部門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各部部長擬具,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年五
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部彙整。
○二本會學生代表大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簽核後,
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部彙整。
○三會學生法庭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學生法庭書記長擬具,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次
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逕送財務部彙整。
第八條【各單位之決算編造】
○一各單位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會計報告、執
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第九條【各單位決算編造之會計原則】
○一各單位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一、各單位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十條【總決算書之編製】
○一財務部長應就各單位決算,參照學生會之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
○二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務部長訂之。
第十一條【總決算書之提出】
○一總決算書呈會長,經會長簽呈後應於每會期最後一次常會七日前,將決算提出於學生
代表大會之財務委員會。
第十二條【特別預算之決算編列】
○一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二其跨越兩個預算期間以上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編製特別決算之收支於該
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書。
第三章決算之審核
第十三條【總決算之說明】
○一財務部長審核各單位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學生會工作計劃相適應。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數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預算期間內行政部門行使調查權之情形。
五、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六、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七、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與其他學校學生會同類機關之比較。
九、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十、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十四條【財務委員會稽核經費之原則】
○一財務委員會審核各單位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十五條【財務委員會之審核】
○一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二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及財務部長。
第十六條【財務委員會提出期限】
○一財務委員會應於總決算案提出後十四日內審核完畢,並於審核完畢後十日內,將決算
提出於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大會之審議】
○一學生代表大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
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二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務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
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附註表達之準用】
○一總決算書內附註表達之審核與審議,準用本法第十五條與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總決算書之審議期限與公布】
○一學生代表大會如至該會期結束未完成總決算書之審議,視同審議通過。
○二總決算書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十日內由學生會會長公布之。
○三公布方式應以書面張貼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併行張貼於國立台灣大
學學生會暨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上。
○四第二十條【應處分事項之處理】
○一學生代表大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之。
三、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及糾正案。
四、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時
,準用預算法第四十八條之相關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財務部出納按月報告】
○一財務部出納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呈送財務部會計對帳之,並製作報告分
送本會會長、財務部長以及學生代表大會財務委員會查核。
第二十二條【財務部長活動結束報告】
○一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期中考週開始前十五日內,及期末考週開始前二十一到十五日間
提出預算執行報告書於財委會。但該期間之限制,經財委會全體委員中,三分之二出席,
二分之一決議或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決議,得變更之。
○二財務委員會應於財務部長送達後七日內完成其查核,並於大會報告結果。
○三前項查核之辦法及準則,由財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決算書表格式之決定】
○一決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單位名稱、決算科目、摘要、決算金額、百分比、審
計委員會審定數額、大會結果、附註說明以及分析的圖表數字。
○二除本條文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財務部長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開會地點】
○一財務委員會之開會地點以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為原則。
第二十五條【參考資料】
○一學生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劃書及實際工作計劃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三、該期間學生會資產清單。
四、學生會上一屆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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