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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9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第一條  ○一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條  ○一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第四條  ○一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二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逾期未議決,視同通過。 第五條 ○一會長當選人對於會費案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通知現任會長後,以會長當 選人之名義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二前項覆議案視同現任會長提出。 第六條  ○一行政部門得決定收取會費之方式,並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 ○二行政部門應告知以下事項: 一、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依據本會規程,凡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第七條  ○一會費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列為期入收入。 第八條  ○一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行政部門應比照本校學費退費標準退還會費。 第九條  ○一對於會費收取不服者,得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未經學生法院判決,行政部門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 第十條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59 ※ 編輯: longdistance 來自: 140.112.211.59 (04/11 15:11) kuofuchi:轉錄至看板 NTUSC 04/11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