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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Wed Jul 27 15:13:13 2011
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學規字第 099014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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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為貫徹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保障民主法治及學生會會員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
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條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
三、選務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第三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選舉罷免
執行委員會。
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會長應於每學年第一次大會前提名。
委員任期,自會長任命時起,至下一屆委員產生為止;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依前項規定
辦理之。
第四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工,副主任委員及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任命之
:
一、主任委員:綜理選舉罷免事務與選委會財務等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襄理主任委員執行選舉事務。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若該學期選舉公告未發布,應重新任命主任委員。
三、秘書組:辦理文書之收發,填擬;受理候選人登記及檔案管理;會議記錄﹔選舉公
告編輯、刊印、宣達;選票製作等事宜。
四、選務組: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及投、開票所之規劃佈置等事宜。
五、人事組:辦理選務人員招募、訓練及工作分配等事宜。
前項分工,主任委員得視情況調整,但應向大會報告。
第五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議決議:
一、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二、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三、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議,於開學期間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主任委員召集之。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會議,應邀請大會監察委員列席。
第八條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為辦理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業務,得於各學院或其他學術單位設執
行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九條
本法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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