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eweijen :第四條為什麼是聲請阿...不是申請嗎.... 04/14 17:5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59
※ 編輯: longdistance 來自: 140.112.211.59 (04/11 15:02)
※ kuofuchi:轉錄至看板 NTUSC 04/11 16:29
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6 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
,在相關法規未修正之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同時就讀本校兩個以上學位之學生。
下列情形,不屬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一、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二、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第四條 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暫行細則。
第五條 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暫行細則。
前項暫行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第六條 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冊者
,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必要
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得延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第八條 本法公布後,由相關部門、委員會限期檢討相關法律,並於施行期限內建請學生
代表大會提案修正。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