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Edger@Palmarama (長興街的阿男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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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家教社處理報告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Mon Jan 11 01:53:39 1999)
路徑Palmarama
家教社事件處理報告
8/2 與家教申訴同學討論處理事宜
8/5 陪同柯泓昇同學請教台大法律顧問
隨後向建設局提出檢舉, 要求建設局稽查
建設局亦予受理
8/10 建設局回函告知已發函命令young家教社立即停業
(然事後家教社仍持續營業)
8/11 與柯泓昇李育明等同學 拜訪法律系蔡明誠老師
請教相關法律問題
8/15 8/16 陪同柯同學等人進行連署
8/18 協助柯泓昇同學寄存証信函給young家教社
要求家教社退費予柯同學
8/19 聯合政大輔大等校於記者會聲援家教社申訴同學
8/20 陪同柯同學至地檢署向檢查官說明案情
負責此案為高怡修檢察官
因柯同學將於隔天上成功嶺,檢察官將於下月開庭
9/1 拜訪勞委會詹火生主委(見附件一)
提出幾點要求如下:
1.發函各直轄市及省轄縣市勞工局為權責單位;
2.發函各直轄市及省轄縣市成立主動偵察不肖業者的單位;
3.專家學者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
9/8 就家教社一事拜訪勞工局唐主秘提出一份建議報告(附件二)
並協商處理辦法(附件三)
10/23 陪同柯同學至台北地檢署開偵查庭
11/13 二度陪同柯同學至台北地檢署開偵查庭
(附件一)
◎[台大學生會新聞部稿0901]
中央勞委會主委詹火生今日表示,勞委會乃最終可以管理的機構,
並承諾將發函到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要求查緝當地家教社是否有詐
騙學生之行為。
自暑假以來,在網路上被激烈攻擊的Young家教社事件,終於在
與會官員及市議員、學生代表研討之後達成了初步具體方案。Young
家教社以不肖手法賺取大學生錢財,在受害同學出面舉發之後,非
但無照令停業,又在八月中旬向市府登記為「資訊社」大開門市。
甚而對警局報案的柯姓同學,指控其為毀謗;另外出面聲援不滿業
者的同學,亦遭到家教中心的恐嚇,且在網路散發不實資訊威脅之。
下午台大、政大學生會代表以及受害同學一行人,在秦慧珠議員
的陪同下前往中央勞委會,向中央要求保護學生權益。秦議員痛心
地指出:「政府無能,學生無保障!」行其多年的家教仲介業,至今
尚無法令可供規範,導致業者不能合法立案,往往登記為「資訊社」
或「企業社」,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比比皆是。不肖業者更是訂出不
合理的契約抽成,又在媒體刊登不實廣告,終引起學生激憤告發。
詹主委表示,家教中心符合就業服務法中的「職業介紹或人才仲
介業務」,實乃就業服務機構。根據該條文的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
就業服務業務,可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針對不
實廣告部分,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然蕭
主委說明道,勞委會主管聘僱外國人來台從事之業務;仲介國人在
國內的從事應屬該縣市勞工局權責範圍。但是,經過秦議員提出中
央和地方互踢皮球的強烈不滿與質疑後,主委總算承諾了以下三點:
1. 發函各直轄市及省轄縣市勞工局為權責單位;2.發函各直轄市及
省轄縣市成立主動偵察不肖業者的單位;3.專家學者制定相關定型
化契約。
[記錄整理:新聞部 李曉青]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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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會報告 (87)台大學生會字0902號
主旨: 家教社處理之報告及建議
說明: 本會受柯弘昇同學之委託協助處理家教社一案,日前本會拜訪勞委會
詢問有關本案(如附件),經勞委會確定貴局為權責單位,故此僅建議
貴局如下幾點:
1. 成立主動偵察不肖業者的單位及檢舉申訴電話
2. 邀請專家學者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
3. 設立相關網站
4. 就Young家教社能予以適當處理
敬呈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大學生會 敬上
中華民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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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台大學生會新聞部稿0908]
接續9月1日與勞委會協商所達成的共識,9月8日台大學生會偕同
受害同學與市府勞工局唐主秘再次對家教社事件進行研商。唐主秘
首先指出設立網上家教仲介是可行的辦法,至於主動偵察家教中心
則限於人力較為窒礙難行。
唐主秘根據勞委會的承諾表示,勞工局已下令處以Young家教社
罰鍰,金額則尚未定案;未來將會收集相關資料,若證實該社確有
涉嫌詐欺,將移送地檢署偵辦。在過渡時期可考慮以就服中心和各
大專院校聯繫合作,改以上網的方式提供家教仲介免費服務。在制
訂定型化契約方面,主秘樂觀地表示沒有問題,同學們也可以表達
想訂定的契約內容,不過法律並沒有規範業者必須照本宣科,定型
化契約僅是範本。
唐主秘同時建議各大專院校成立一個申訴管道或由學生會直接向
勞工局反應,一旦同學們找家教時發生問題,不但可以向學校求助
,也能讓家教社的詐財行為早點曝光,勞工局方能儘快處理。由於
家教社合法化的困難,唐主秘說明目前對付不肖業者最有效的方法
,便是將其訴諸刑事案件,因此希望同學們能提供證據,勞工局將
會優先處置涉有詐騙的業者。
[記錄整理:新聞部 李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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