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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促進小組
--學則討論0417
。擬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 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相當年級
肄業:
1.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未因學業成績而被退學者、修業滿二年以
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2.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3.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決議:擬更正第一款為
1.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未因學業成績而被退學者、修業滿二年以
上(含退學生)者。
2.並將第二款予以刪除。
意見:大學畢業雖未服兵役者,亦應予以參加考試,理由有二:
1.服兵役有年齡之規定,達限齡而未役者,亦不得以在學為由而緩徵,
故似無此限制之必要。
2.女同學無兵役之問題,就公平性之考量,亦不應有此限制。
第十一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交學雜費,除應退學或已符合畢業資格者
外,繳交學雜費即視同完成註冊。逾期未繳費者,除;37m已先m具函請准延緩
註冊或休學者外,即令退學。
決議:將"已先"改為"於限期內"
意見:原條文似嫌太苛,若同學因故而非蓄意未繳費入學,應給予一定之限期,
故擬請將原條文之"已先"改為"於限期內"。
第十四條 學生加選科目應經該科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其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
規定期限內行之,經導師及系主任之核准後送教務處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決議:將原條文之"核准"改為"備查"
意見:學生之選課應經該科授課教師同意,並經由導師及系主任給予適當之輔導與
建議,若需經核准方可選課,似違反學習之自由精神,故擬將原條文
之"核准"改為"備查"。
。第一條至第十六條之條文除上述三條外,其餘照原案通過。
。下週五之福利促進小組會議繼續討論本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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