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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促進小組
--學則討論0424
。擬修正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年限,除醫學院醫學系為六年另加實習
一年,牙醫學系為五年另加實習一年及農學院獸醫學系為五年外,餘均為
四年。
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其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五年制以上各學系,應依修業年限之不同酌予提高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
。
前項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不含體育學分。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學分者(修教育學程者,含該學程學分)
,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提議:擬刪除第三款或更正第三款為
『前項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應含體育學分。』
理由:體育學分為必修學分,實應列入畢業學分計算,較為合理。
附提)夜間部學分費之收取,體育為一學分,卻收兩學分之費用,甚不合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
之一者,應令退學。
提議:請福利部做問卷調查後提出。
理由:民國八十年因大學院校之增設,為使入學從寬、畢業從嚴,故將原2/3制
改為1/2制,以提升素質,然舊台大所招收之學生,並未因各大學院校之
增設而使學生素質降低,故有考慮1/2退學制之適當性之必要。
第三十條 學生因重病或親喪大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除應事前向學務處請
假外,並須經教務長之核准,方得補考。
提議:將原條文第三句之『除應事前向學務處請假外』,
改為『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事前向學務處請假』
理由:為免有同學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而無法請假,故增列『除有特殊情形外』
之字句。
。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之條文除上述三條外,其餘照原案通過。
。下週五之福利促進小組會議繼續討論本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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