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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下級行政庭判決 八十七學年度行判字第一號 主文 一 台大醫學院院學生會會長候選人登記審查細則第貳條甲款之規定,對於學生參與 學生自治之消極資格有重大不當限制,該項選舉之選舉執行委員會不得依該條款 剝奪原告參選資格,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 國立台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醫學院院學生會會長選舉之辦理過程,因有重大違反 學生自治之事由,應為無效,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理由 本案被告經本庭通知開庭時地後,並未出庭,經原告申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 被告於辦理國立台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醫學院院學生會會長選舉選務 期間,援引台大醫學院院學生會會長候選人登記審查細則(下稱登記審查細則)第 貳條甲款,排除原告參選資格,並於選務之辦理有重大疏失,嚴重損害原告參選 權利及妨害學生自治之運作。 經查系爭登記審查細則係該院學生會存有學生立法機關,但卻未經其審議之法規 (此部份有徐常捷等到庭證詞及陳欣伶等書面證詞),應屬行政部門所發佈之行政 命令。而該條款規定候選人任一學期不得有貳科以上不及格,為一針對候選人消 極資格之限制,應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之規定,應以 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該條款逾越該院學生選舉罷免法規對學生參 選資格設限範圍,出現子法凌駕母法之錯誤;經本庭合議,台大醫學院院學生會 會長候選人登記審查細則第貳條甲款之規定,對於學生參與學生自治之消極資格 有重大不當限制,為一違法之行政命令,應為無效。該項選舉之選舉執行委員會 不得依該條款剝奪原告參選資格,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准其登記並為該次選 舉之候選人。 經本庭調查知悉,該次選舉之選舉執行委員會,並未依該院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 由該院學生代表組成,且選舉期間人事多次更易,均為選舉執行委員會主席任意 為之,並未如該委員會所發布之選舉公告(一)組成,投票日復有不經驗證即可領 取選票、未設足夠可免除他人窺探圈選結果之圈票處、開票未公開舉行、當選公 告未依法於期限內公告等瑕疵(此部份有劉立仁等到庭證詞及曾雅琪等書面證詞) 。按選舉係學生自治表現方式之一,選務之進行亦為其重要之環節。由該次選舉 對候選人資格之不當限制及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不合法。經本庭合議。國立台 灣大學八十六學年度醫學院院學生會會長選舉之辦理過程。因有重大違反學生自 治之事由。應為無效。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下級行政庭 審 判 長 李崇僖 學生法官 羅之綱 學生法官 尤志中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日 -- 人之粗 性本擅--粗的人在性方面比較擅長 性相近 習相遠--兩性相近時 習俗禮儀就自然遠去了 苟不叫 性乃謙--如果不叫的話 便是屬於謙和的那種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anseco.m1.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