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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所說的, 並不代表學生法庭之見解, 也不完全代表我個人身為學生法官對 本案的心證. 各位可以把我後面要講的, 當成是一個老學長的心聲. 其實接到這個案子時, 心裡的感觸很深, 因為台大的學生自治, 遠, 可以從傅斯 年校長的時代來談, 近, 可以從代聯會改制為學生會來談. 漫漫自治路直到今天, 究 竟給台大人一個什麼樣的觀感呢? 事實上各位常在這個板上出沒應該都知道, 台大的 各級學生自治組織, 如果就運作層面來看, 運作的好壞是一回事, 但是至少都有在運 作. 可是就民主機制的體現來看, 大概只剩下校級的台大學生會可以維持三權分立的 架構, 行政立法司法各司其職, 也都有熱心的同學在參加. 可是下到院級的學生會, 會長能辦出活動來就不錯了, 議會? 別開玩笑了, 現在哪個學院還可以組成能運作的 議會? 更不用談制衡行政部門了. 研究生協會每年都只能選會長不能選研協學代, 醫 學院學生會也修改章程, 把議會改成當然代表制. 可是你看看各學生自治組織的章程 , 裡面仍然洋洋灑灑地規定了自治的機制, 只不過根本沒有幾個能照著玩. 再下到基 層的系學生會, 更不用講了, 哪個系可以開學生大會(或代表大會)來議事的? 如果所 謂的學生自治, 就是每年選個會長, 然後一切都放心交給他, 那算什麼民主? 如果這 個會長, 上任後就按著自己的意願做事, 置法規於不顧, 那算什麼法治? 就算是唯一能夠運作的台大學生會, 其實在很多地方也是有瑕疵的, 但是至少, 歷屆參與台大學生會的同學, 還算是努力去維持學生自治的精神, 也許未必做得很好 , 但是至少努力在做, 當然惡搞的人也不少, 不過如果沒有一套遊戲規則, 想惡搞也 無從搞起. 所以事實很清楚了, 講句老實話, 現在的院級學生會, 幾年前的學長依照民主精 神與學生自治理念所訂的法規, 絕大多數都被當成具文, 幾乎沒有被執行, 也不受尊 重. 這我一點也不怪他們, 因為連有意願出來服務的人都日漸減少了, 真要照著那些 法規來辦事, 這些學生自治組織一定全都倒光了. 可是, 也不能因為這樣, 就表示選 上會長的人, 就可以私相授受公器私用. 畢竟你是受同學付託出來做事的. 真的遇到 法規有窒礙難行時, 只要你的行止不會引人非議, 不違背學生自治的精神, 在現在這 個年頭, 也不會有人吃飽閒著沒事來鬧你. 這次醫學院鬧出來的案子, 其實學生法庭在審判時, 面臨到的難題, 並不是該怎 麼判, 而是判下去以後, 會給各級學生自治組織很大很大的運作限制. 事實就已經是 , 這些學生會已經搖搖欲墜了, 到時候每個人都來告一告, 那一定是會哀鴻遍野, 倒 一片過去....這一點, 我想是當初那些先聖先賢(像是阿扁的那二位超級幕僚)絕對沒 辦法想像的. 但是既然有人堅持要告, 那就只好做出判決. 拋開那些拗口的法律名辭 , 簡單的講, 就是學生法庭認為這場選務有很多瑕疵, 而且多到已經不符合選舉所應 該有的公平民主原則. 而且排除原告參選權利的那個法規, 不僅立法程序上有問題, 事實上根本就不可以訂這種條文. 這樣的條文訂出來, 實在很難不讓人覺得有刻意做 為的嫌疑. 不過, 學生法庭當然不會去認定這個條款是專為限制原告參選而特別訂立 .. 只是希望各位去想想, 如果我們國家也有這樣的法律或規定, 你會不會覺得很生氣 ? 如果某大學規定親人有前科紀錄, 就算分數夠也不錄取, 而且不是立法院通過的, 而只是該校自己訂的規定, 你覺得合理嗎? 你要不要抗議? 這種資格限制不是不能訂 , 但是一定要訂得合情合理, 還要合乎法律原則及程序才行. 學生法庭這次的判決, 主要是提供校方處理本案的一個依據, 課外組在收到判決 書副本後, 應該會尊重判決, 據我個人的了解, 可能會由校方出面委派醫學院具有學 生代表資格的同學, 重新組織選委會, 重新辦理選舉, 不管是被排除參選資格的洪同 學, 或是在上學期末以同額競選參選的同學, 或是還有想要參選的同學, 都可以登記 參選. 當然, 被告(前屆醫學院學生會)也有權不服我們的判決, 可以直接向課外活動 組再提出抗告, 那時就由校方委派法律系的老師來審查, 看看是否維持學生法庭的判 決, 或是推翻它. 當然, 需要敘明理由. 判完本案後其實心情很沈重, 因為如果學生自治辦成這樣, 那, 我看還不如不要 辦算了.... 羅之綱 農化博六 -- 人之粗 性本擅--粗的人在性方面比較擅長 性相近 習相遠--兩性相近時 習俗禮儀就自然遠去了 苟不叫 性乃謙--如果不叫的話 便是屬於謙和的那種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Canseco.m1.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