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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2002年1月11日下午召開的教務會議將修訂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夜修辦法」 其中新增第七條,「學生申請夜修獲同意後,應至進修推廣部 總務組繳納該門課程之學分學雜費,並向進修教務組領取上課證, 方得夜修‧夜修收費標準比照進修學士班收費‧」 此新增條文明定夜修課程應繳費。 ----------------------------------- 學生會將力阻此新增條文之通過,原因如下: 1、蓋夜修辦法原目的為有效利用本校資源,以符合學生學習需求。 2、學生申請夜修已有條件限制, 〈1〉應屆畢業生、轉學(系)生、修習輔系、雙主修或學程,於 重補修之必修科目或應加修之科目與系上必修上課時間衝 突者得申請夜修‧ 〈2〉原必修科目停開且各學院未開設該課程而應補修該科目者‧ 〈3〉情況特殊或研究生因修習外語或學士學位班課程經專案簽請 教務長核准者‧ 3、由夜修申請之條件限制可知,學生申請夜修大抵非由可歸於己 之事由,反之,大多是因為本校未於日間提供必修或應補修科 目或學校提供之必修課時間與學生其他必修課時間相衝突,而 學生若不選擇夜修則恐將影響學生之畢業或輔系、雙主修等學 習權益。 4、學生已繳交學雜費,縱然學校提供夜修,然學生並未因此耗費 學校資源,蓋學生使用學校夜間學習資源是基於必要且不得不 然,非此不得遂其學業之情事‧並重申之所以發生此等情事校 方不可謂無可歸責‧ 5、學校應提供學生足夠的課程乃至合理的時間以使同學得於一定 期間修滿必修學分,完成學業,況且夜修之同學大抵為追求更 進一步的學業上成就,校方實無理由加重同學學習的負擔。 基於以上五點理由,學生會將積極反對此新增條文之通過,以捍衛 同學應有的權益。 學生會或有思慮不周,煩請同學給予意見和指教。歡迎同學您參與 討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61.217.6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