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ttalk (我是我,如你所思所見)》之銘言:
: 國立台灣大學腳踏車管理辦法(草案)
: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改善校園環境,有效管理校內
: 之腳踏車,並使棄置之腳踏車能夠回收利用,特制定本辦法。
: 立法理由:管理腳踏車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校腳踏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事務組。
: 立法理由:明訂腳踏車管理單位。
: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腳踏車,應向管理單位請領車牌,懸掛於前置
: 物籃或後乘坐架;如腳踏車無前述兩種設備,應懸掛於車把正前
: 方。
: 前項腳踏車,每年十月應攜本校教職員工生等證件向管理單位指
: 定之處所申請驗車。
: 校外人士之腳踏車,如需在校園內長期行駛停放者,應準用前兩
: 項之規定辦理。
: 請領或補發車牌時,腳踏車所有人應至出納組繳交工本費,本校
: 教職員工生新台幣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幣一百元,並持繳費副
: 本至管理單位辦理。
: 車牌換發期間,管理單位應發給臨時車牌,於換領新車牌時繳回。
1. 車牌的樣式? 如果跟車牌一樣那不就很醜嗎?
2. 龍頭如何懸掛?
3. 不會被惡作劇偷走或是拿走?
4. 每年十月會爆擠入幾千人進入車廠驗車?
5. 每年開學亦會有幾千人爆擠入出納組跟管理單位辦理?
6. 出納組十月忽然多了繳費的事件忙得過來嗎?
7. 為何要換發車牌?
8. 為何要臨時車牌? 不能直接給新車牌嗎?
9. 能否計算一下一個人為了要騎個腳踏車需要跑主管單位幾次?
10. 請把 9. 的次數乘上新生騎車人數即為主管單位需處理的次數
: 立法理由:
: 一、 懸掛車牌以表明車主。
: 二、 車牌由管理單位統一制定,並懸掛於明顯之位置,以供查核,
: 由於腳踏車並無制式之車牌懸掛處,故於條文中規定三個位
: 置。
: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學,畢業生大都已辦理離校,故要求
: 車主至管理單位指定之處所如車房、事務組雜工班休息室及
: 各宿舍等地驗車,驗車時會在車身明顯處,通常是在後車輪
: 之擋泥板上方黏貼當年度貼紙,用意在表明當年度這輛車有
: 人使用,並使管理單位可以檢驗車況及統計腳踏車數量。
1. 看不懂為什麼因為新生入學且畢業生已離校所以要驗車
希望能夠白話一點 :P
2. 意思是說畢業生離校要繳回車牌嗎?
3. 車主未繳回車牌即代表該車是有人在使用的不是嗎?
不懂為何要驗車
4. 如果驗車是為了要確定車輛是否可以使用
請問還沒有被認定管理單位報廢貼上貼紙的車輛為何
會是不能使用的車?
5. 原有車輛扣除報廢及畢業車輛加上新生車輛即為現有車輛不是嗎?
6. 如果是為了普查的目的是否有必要一次?
7. 另請計算一個車主從買車進入校園到畢業需跑主管單位幾次?
8. 請把 7. 的次數乘上學校騎車人數即為主管單位需處理的次數
: 第四條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如有未依規定懸掛車牌或未按時驗車者,
: 由管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限期辦理請領車牌或驗車,
: 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 前項腳踏車雖依規定懸掛車牌及驗車,但顯失騎乘功能者,由管
: 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車體明顯處,並通知腳踏車所有人修繕或辦
: 理報廢,逾期不處理者,即以廢棄物處理。
1. 如第三條的意見 4. 所述
既以如此檢查校內報廢車輛又何必再每年驗車檢查車況?
: 停放於本校內之腳踏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顯失騎乘功能:
: 一、 無把手者。
: 二、 無騎乘坐墊者。
: 三、 兩輪缺一者。
: 四、 輪胎破損嚴重者。
: 五、 鏈條斷裂且鏽蝕嚴重者。
: 六、 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 立法理由:明訂廢棄腳踏車之認定標準。
: 第五條 腳踏車使用人應將腳踏車整齊停放於腳踏車架上,未依規定停放
: 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逕行移置於適當處所。
: 前項移置、保管之腳踏車,於總務處網頁公告,腳踏車所有人應
: 於一個月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管理單位標售之。標售所得
: 之價款,於扣除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如有剩餘,
: 解繳校務基金。標售作業準則,另訂之。
: 校園腳踏車之標售,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對象。
: 前項標售日期及標售地點於總務處之網頁公告之。
: 腳踏車經移置、保管者,應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移置費每輛次
: 新臺幣五十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一
: 千元為限。移置費及保管費可以勞動服務折抵,每一百元折抵一
: 小時,相關辦法由管理單位另訂之。
1. 是否有足夠的停車位可供停放?
2. 上點的考量方式請以校園內各區域的車輛數來設計
舉例來說:
假設小小福周圍平均會停 1000 輛車
則周圍就必須有 1000 個車位
請勿以全校總車位除以總車輛數此等蠢方法處理
3. 請問移置車輛和網頁公告的時間差是否會隨著辦法的實行
時間的增長而增加?
4. 畢業生未處理車輛如何向畢業生收取移置及管理費用?
5. 不繳費如何處理?
: 立法理由:明訂違規停放之腳踏車之處理原則,並可以勞務折抵
: 移置費及保管費,以減輕腳踏車所有人之經濟負擔。
: 第六條 本校因校園規劃之需要,除情況緊急外,得於七日前將移置原因
: 及地點公告後,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腳踏車停車位,並將原停放
: 該處之腳踏車,移至附近之腳踏車停車位或移置於適當之場所,
: 並公告之。
: 立法理由:明訂校方因校園規劃之需要得移置該地之腳踏車,但
: 應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點。
1. "得"於七日前的"得"字是發音為"ㄉㄜˊ"還是"ㄉㄟˇ"?
2. 為何不先公告會移至何處?
3. 請問於何處公告?
: 第七條 腳踏車之移置,於必要時得破壞其車鎖。
1. 是否會賠償車鎖被破壞的損失?
: 立法理由:腳踏車之移置,原則上並不會破壞其車損,惟有時車
: 主將腳踏車鎖在其他物體上,非破壞其鎖不能移置
: 時,才會予以破壞。
: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因事實需要須增設、變更及撤除腳踏車架者,應向管
: 理單位提出申請。
: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單位控管校內腳踏車停放格數,並提供足夠
: 之停車位。
: 第九條 本校腳踏車之車架僅供停放腳踏車使用,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 立法理由:說明學校對腳踏車之保管立場。
1. 所以第五條中的收取保管費的意思為校方會負責保管車輛?
: 第九條 腳踏車之標售價格,應依其堪用狀況分級訂價,但每輛標售之價格,
: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
: 立法理由:廢棄之腳踏車在經管理單位整修後,以低價回饋本校教
: 職員工生。
: 第十條 依本辦法標售腳踏車之所得,經管理單位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 一、 百分之六十五繳校務基金。
: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單位。
: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協助執行單位,如無協助執行單位,解繳校
: 務基金。
: 立法理由:將標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單位及執行單位,
: 以激勵其士氣。
1. 激勵士氣. 所以應不會發生第三條意見 4. 和第四條意見 1. 的
問題? 應該會一旦有車況不符的車輛馬上會被發現?
同樣的問題. 那為何還要每年檢查車況?
: 第十一條 為鼓勵本校腳踏車所有人自動報廢堪用之腳踏車,由管理單位依
: 車輛之車況,酌給回收獎勵金一百元。
: 立法理由:鼓勵所有人自動報廢,以減少辨別無主廢棄腳踏車之
: 工作量。
: 第十二條 腳踏車所有人申領代管車輛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
: 件、移置費及保管廢之收據,經保管人員查核無誤後發還。如有
: 冒領者,即移送本校駐衛警察隊處理。
: 委託他人代領者,除前項證件外,應由車輛所有人出具委託書。
: 立法理由:明訂領回保管腳踏車之程序。
: 第十三條 保管場應詳為記錄保管車輛之移置地點、保管時間及繳費等事項,
: 並應核對領車人之身分、單位、姓名、證件種類及車牌號碼,並
: 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
: 立法理由:明訂保管單位之工作記錄內容。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其他意見:
立意好但手續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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